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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会由于一些因素或一些事件的发生而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6B.1合同价款调整6B.1合同价款调整对工程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14种价款调整,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价款调整因素法律、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清单不符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工补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价款调整6B.1合同价款调整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1新增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9.1.2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权利。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3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减权利。9.1.4新增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9.1.5新增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9.1.6新增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月月清)操作要领: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9.2】6B.1合同价款调整•(一).基准日期的确定•【条文】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2法律法规变化共2条9.2.1保留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2.2新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计价风险研究计价风险研究计价风险研究•(二).法律法规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1).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2).根据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分阶段进行;•3).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本因素。6B.1合同价款调整•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6B.1合同价款调整•二、工程变更【9.3】(二)、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1、发包方的原因。如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2、工程师的原因。3、设计方的原因。4、自然原因造成的变更。如不利的自然条件和特殊异常的天气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变更。5、承包商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6B.1合同价款调整(三)、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6B.1合同价款调整式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三)、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6B.1合同价款调整•例如: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13949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282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①用公式(9.3.1-1):L=(1-)×100%•=(1-0.9475)×100%=5.25%•②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23.56×94.75%=22.32(元)•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6B.1合同价款调整(三)、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条文】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6B.1合同价款调整6B.1合同价款调整三、项目特征不符【9.4】(参照工程变更)四、工程量清单缺项【9.5】(参照工程变更)【条文】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B.1合同价款调整五、工程量偏差【9.6】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条文】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6B.1合同价款调整本条规定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6B.1合同价款调整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5.当P0>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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