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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宿迁经济开发区2012年度交通工程BT项目二标段)GF—1999—0201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BT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宿迁经济开发区2012年度交通工程BT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宿迁经济开发区境内工程内容:发包人所提供施工图纸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宿开发【2012】18号资金来源:BT方负责融资、建设,发包方按约定期限回购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项目融资、建设、交付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世纪大道,2012年9月20日东吴路,2012年6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世纪大道540天,东吴路90天(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3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招标文件全部工程内容按2.26%的下浮率计算工程总价。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4十、本合同与宿迁经济开发区2012年度交通工程(投资建设+移交回购)BT合同(附件2)同时签订,同时生效,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3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宿迁经济开发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3日内,提供全套施工图3套;竣工前二个月再提供全套施工图2套,以做竣工图用。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6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冯毅职务:总监理工程师证号:50000260姓名:职务:总监代表证号: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朱昌煜职务:业主代表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项目管理的其他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孙海泉证号:苏132050701435职权: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管理。负责签署施工组织设计和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负责签署进度计划报表及申请付款报表,负责签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出席监理及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的各项检查及验收活动,协调工程进展过程中各项影响及可能影响进度7及质量的事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实行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完成场地围墙及三通一平工作。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前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场内的水、电线路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自行布置,费用含在报价中,单独装表计量,承包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等部门缴8纳费用。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施工道路已通至现场,场内道路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开工前自行完成,以满足施工要求和有关规定。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书面资料。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妥相关开工手续,在没有办妥相关开工手续施工的前提下发包人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迟于开工后45天办理完毕]。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如因承包人原因而致损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确定。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订协议。7、承包人工作9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以上资料、报表、计划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2间办公室。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第9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但由承包人违规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时如需交纳当地主管部门收取的渣土费等相关费用,该项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则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10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保护和观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做到工完、料清、场净。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构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对施工现场主入口处的人行便道划定区域使用,并在竣工后给予修复。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1式2份分别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11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期竣工。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注册建造师,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的金额为合同结算价的万分之三,误期违约金限额为合同结算价的10%,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偿返工至合格,并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所延误的工期按13.1条款执行。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12五、安全施工12.1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所有自有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12.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自身的安全事故的责任皆由承包人承担。12.3其它未尽事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五)中的所有相关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费率(1-下浮率)计价方式确定。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3.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施工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具体调整办法执行本合同专项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相关条款;2、调整办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计算,材料价格执行2012年第1期《宿迁工程造价管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
本文标题:二标合同(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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