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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与方法第三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第五节城市更新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1.《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充分表明文物建筑的保护运动已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国际力量。《雅典宪章》写道:“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真正能代表某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之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2.《威尼斯宪章》编制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市的重建,如波兰华沙按历史面貌恢复古城。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在欧洲影响很大,如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复。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藉此增强人民的自尊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以致在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1935年1947年2000年《威尼斯宪章》编制背景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历史街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从地段的构成上看,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提出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中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3.《内罗毕建议》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比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再生(Renovation),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街区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内罗毕建议》这次会议还将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归纳为以下五个共同观点: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可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4.《华盛顿宪章》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在其“序言与定义”中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华盛顿宪章》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五点: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指出:“要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5.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进。由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保护各种作为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休戚相关的历史各地区及至整个城市;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文化——愈加深广、复杂的保护领域。这种历史回归的现象反映出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于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文化部。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考古研究所。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以及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进入了它的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主要表现为:五批共10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继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03)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日益加强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3)学术研究机构与监督机构陆续成立名城保护与管理向法规化与制度化迈进文物保护制度的调整与深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03)华北地区13座:北京、天津、邯郸、承德、保定、正定、山海关、呼和浩特、大同、平遥、祁县、新绛、代县东北地区4座:哈尔滨、沈阳、吉林、集安华东地区29座:上海、南京、苏州、徐州、扬州、淮安、镇江、常熟、杭州、宁波、绍兴、衢州、临海、亳州、歙县、寿县、福州、泉州、漳州、长汀、济南、青岛、曲阜、邹城、聊城、临淄、南昌、景德镇、赣州中南地区24座:郑州、洛阳、安阳、开封、南阳、商丘、浚县、武汉、荆州、襄樊、随州、钟祥、长沙、岳阳、凤凰、广州、潮州、佛山、肇庆、雷州、梅州、琼山、柳州、桂林西北地区13座:西安、汉中、咸阳、延安、榆林、韩城、敦煌、张掖、天水、武威、银川、同仁、喀什西南地区18座:重庆、成都、自贡、宜宾、泸州、乐山、都江堰、阆中、昆明、大理、建水、巍山、丽江、镇远、遵义、拉萨、日喀则、江孜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3)长城北京颐和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泰山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黄山风景区甘肃敦煌莫高窟武夷山都江堰—青城山北京十三陵三江并流北京故宫北京天坛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武陵源风景名胜区苏州古典园林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山西平遥古城武当山古建筑群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孔庙、孔府、孔林重庆大足石刻峨眉山—乐山大佛龙门石窟云冈石窟南京明孝陵3.重点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1996年6月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建筑学会联合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召开。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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