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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CIF双务合同违约案例谈起——浅谈双方违约及其责任班级:0845组员:18084530徐海艳18084531秦星18084532莫燕雯18084533陶云内容摘要:从CIF双务合同违约案例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第120条入手,简单的介绍了双方违约的内容,如何确定违约双方的责任以及产生双方违约的原因,同时还给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见解。关键词:双方违约,双务合同,抗辩权,违约责任。正文:一、双方违约问题的提出: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200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009年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2009年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这就是双方违约的典型情况,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二、相关法条规定:1.《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不能的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显然本案中卖方第二批货物没有及时交货,卖方违约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可以要求赔偿。而买方拒绝拒绝接受全部货物,也违约,法律也不应当予以支持。2.《合同法》中关于双方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法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2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而买方拒绝接受全部,也违约,所以都应承担相应责任。3.《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双方违约规定的对比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对双方违约或过失相抵问题早就有相应的规定,例《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原《经济合同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后项规定,“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则是按混合过错,过失相抵的模式进行的法律规制。《合同法》笫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3条基本相同。从文意解释及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解释规则看,《合同法》的第一百二十条是直接针对双方违约所作出的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也都是一致认为,它是对“双方违约”的规定。三、双方违约的定义: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尽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有义务,因此不产生双方违约问题。其次,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例如,双方都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再次,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例如。一方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货款,乃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应作为违约对待。如果当事人就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如在对方拒绝收货时将标的物以合理价格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四、双方违约产生的情况: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所负的债务并不都具有牵联性和对价性。他们所负的各项债务有些是相互牵联的,也有一些双方各自负有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如果他们各自违反这些相互独立的义务,既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就会产生双方违约问题。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买受人也没有依照约定为出卖人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违反的义务并不是有牵联3性,因而构成双方违约。2.双方均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例如甲方依据合同向乙方发运货物,乙方也向甲方支付了贷款。但甲方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乙方的付款方式也违背了合同的规定。3.一方作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发生延迟或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另一方介绍迟延,则双方均违反了合同规定。4.一方作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不得妨碍对方履行的义务,因而构成双方违约。五、双方违约构成条件:有人认为,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责任形式等,与单方违约不应有任何区别。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相比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新《合同法》对为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责任构成与原来的合同法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自然有新的特点。根据《合用法》第107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对双方违约构成要件的考察,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2.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3.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4]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44.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的分类、定义及对双方违约的使用限制。双方违约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客观现象,正确分析和处理双方违约,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有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滥用双方违约的情况,长将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将单方违约按双方违约规则处理,导致了许多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了完备的履行抗辩权制度,仅为双方违约留下了较为狭窄的适用空间,换言之,履行抗辩权制度分别从双方当事人履约先后顺序的各种履行形态上,限制和阻却了双方违约的成立,可有效地防止双方违约制度的滥用。1.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二是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因此,当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即阻却了双方违约的生成。2.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5牵连关系;二是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同时履行;三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四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同时履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调整。实践中,合同约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互负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形式上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双方违约对待。“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行使抗辩权是合法行为,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根本有别的,不能将两者混淆。在具备上述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的情况下,虽客观上当事人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并不构成违约,只能按一方违约或都不构成违约的规则来处理。3.不安抗辩权对双方的限制。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概念,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产情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创设,是为了尽量避免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利益落空,体现了实质正义和公平。《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并适当吸收了英美法中先期违约制度的合理部分,在改造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一方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有难为给付的现实危险。对于先履行义务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情形,《合同法》将其归纳为四种: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若后履行义务人履行能力虽明显下降,但提供了担保,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先履行义务人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非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成就时,虽在外在表面上,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但由于先履行义务方为正当行使权利,排除了违约责任,显然不属于双方违约。6简言之,双方违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看似相近的二种制度,容易混淆,实则是二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制度,产生二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真正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本质,才能正确的掌握和运用。六、双方违约的法律责任: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比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例如,一半来说,一方交货有严重瑕疵的行为与另一方受领演出相比较,前者的过错更重。再如,一方故意违约,而另一方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两者的过错也似不同的,所以在双方违约时,必须要正确的认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使双方平均负担责任。双方违约根据《合同法》120条规定,违约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相应的责任,即任何一方只要违约都应因自己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笫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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