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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信息教材名称:民事诉讼法学主编:江伟副主编:肖建国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次:2013年8月第6版价格:5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共四编27章284条。(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纠纷、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及ADR、民事诉讼的含义。理解:民事纠纷的属性、调解、和解、仲裁及民事诉讼的含义、特征及适用范围及各解决方式的联系与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效力,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可诉性(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民事冲突\民事争议),: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二)民事纠纷的可诉性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式或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行政裁决和诉讼。前两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英文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第一、自决:自助、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例:下列行为中属于自助行为的是()A反击行凶者保护自己的人身权;B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C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D为救助被洪水所困财物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小船.E甲就餐后未结帐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BE第二、和解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2、社会救济第一、调解:法院调解、劳动仲裁机关的调解、其他机关及第三方的调解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07-244日公布,2009-07-24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2、仲裁: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2月26通过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三)公力救济(行政裁决民事诉讼)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第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第三、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第四、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范围(一)概念民事诉讼=诉讼活动+诉讼关系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广义与狭义之分(二)范围:民事案件和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三)民事诉讼构造(研究)1、争讼程序:法院是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中立裁判者,当事人则是民事权益相冲突或对立的民事纠纷主体。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呈现着等腰三角形之态:法院作为裁判者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分居等腰三角形底边和两腰的两个交点之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保持着相等的“司法”距离,双方当事人则处于平等的对抗状态。这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民事诉讼形态或构造。法官(审)原告(诉)被告(辩)(三)民事诉讼构造(研究)2、非争讼程序:法官当事人(申请人)3、执行程序:执行法院执行权利人执行义务人(四)民事诉讼的特征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为了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同时,也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将会导致诉讼无效。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起诉一审生效上诉二审强制执行再审(五)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联系及区别)1.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有着诸多共性:(1)本质相同。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2)功能相同。就目的和作用论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3)就参与主体而言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有时也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4)就救济方式的原则而言均须坚持合理、公平2.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1)与和解的区别。其一是否第三者介入不同。其二,是否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格式不同;其三,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2)与民间调解的区别。其一,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其二,根据不同。第三,主持人不同。其四,效力不同。(3)与仲裁的区别。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最后,二者的程序设计、原则制度不同。(4)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其一、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其二,根据不同。第三,主持人不同。其四,效力不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诉讼利成本低、迅速、便利程序简单明了高度的意思自治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强制力,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屏障弊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抹煞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在运作中可能出现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分发展或强调ADR可能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对国家的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不易为一般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事人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3、民事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实质):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狭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民事诉讼法(二)性质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理解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指民事诉讼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一)对事的效力: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解决法院主管问题。(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那些人(三)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四)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两者平等,不存在主从关系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的关系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同属程序法,但调整对象不同导致两者之间的重大区别: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起诉主体不同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三、与破产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凡是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四、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关系民诉法是协调各种民事程序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的关系1.与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公正的事实无需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联系点保全证据公正文书的强制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原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40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同不同点客体不同程序不同法律文书不同2、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属于非讼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3、与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同属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但仲裁法属非讼性质。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支持仲裁,例如在仲裁中申请证据、财产或行为保全的,可提交法院按照民诉法执行。另一方面法院也以此方式监督仲裁。本章思考题1、民事纠纷的特点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3、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4、正确理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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