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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2017版)(示范文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年月日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为了强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障建设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投资:(三)建设地点:(四)建设规模:(五)建设内容:(六)资金来源:二、项目管理内容和期限(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前期和招标工作;2、组织项目建设优化设计;3、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管理;4、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管理;5、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负责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管理;7、负责项目建设合同管理;8、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管理;9、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协调;10、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试运行;-1-11、负责协助审核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12、工程安全管理;13、文明施工管理;14、负责项目移交、办理产权、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15、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工作:(二)项目管理期限:三、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四、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五、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不同约定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如下:1.项目管理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附件,即:附件一:廉洁协议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六、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七、合同金额-2-合同金额(大写):(¥)。支付方式:。八、双方承诺1.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3-(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于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1.1.2“委托人”是指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即建设单位;1.1.3“受托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即项目管理单位;1.1.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1.1.5“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6“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程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1.1.10“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第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1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5“工程费用节省”是指经过评估的,受托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1.1.1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5-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2解释1.2.1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件一;(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项目管理及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6)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项目管理依据2.1中标通知书和本项目管理合同;2.2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2.4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2.5其他和项目管理有关的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1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受托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项目管理费。3.2向受托人提出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阶段工作要求。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3受托人原则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确有需要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当委托人发现受托人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项受托人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并且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4有权要求受托人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作报告。-6-3.5对工程建设总计划和建设节点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3.6对受托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规范的财务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回复。4.受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1受托人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向设计人员提出修改要求。4.2受托人有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要求;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人应当要求设计人更正,并书面报告委托人。4.3受托人有权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如进度、安全、技术、质量、费用、程序等)。4.4受托人有权敦促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5受托人享有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受托人管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6受托人有权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期限完工。4.7受托人对工程费用(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申请支付具有工程费用结算签字建议权、复核建议权。4.8在受托人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人员工作不力,受托人可以要求相关第三方调换有关人员并将相关事项通报给委托人。4.9凡由受托人管理的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在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预算范围内,由受托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控制单位审定;对预算范围之外的,先由监理单位据实上报,受托人进行费用分析后报委托人审定;未有预算的费用,受托人应报委托人审定确认后方可实施。5.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1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权限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7-5.2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5.3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项目管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5.4委托人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核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以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等及时到位,并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单位、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5.5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5.6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发出相应指令。5.7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5.8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各阶段的重要会议,如方案审定、扩初审批会、图纸交底会、以及定期的工程例会,工程验收,委托人应派人参加。5.9委托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6.2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文件中工程管理的内容承诺,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及资料管理目标。6.3受托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委托人进行工作汇报。6.4受托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协助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6.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受托人不得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受托人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核准。6.6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6.7受托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6.8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及-8-编制过程中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意见的征询和审查工作。6.9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报建以及其他工程实施所需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组织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建设实施所需要的重要管理文件审查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6.10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6.11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XXX6.1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6.13受托人投标时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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