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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昆明医学院邓虹副教授1、如果你是一名急诊科医生,一名“喉管异物”的孩子前来就诊,你来不及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就用刀片切开了患儿的喉管,是合法还是非法?2、如果您是一位妇产科医生,患者因怀疑胎儿“腹水畸形”到医院实施引产手术,谁知引下来的是一活体女婴,经B超确诊确实为“腹水畸形”。您该怎么办?3、如果你是一名住院医师,所管的患者是肝癌晚期,患者与家属均要求实施“安乐死”,您该怎么做?问题设想?1、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损害责任介绍2、侵权责任法概况3、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损害责任介绍医者乃仁者之术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医学科学发展一日千里医疗技术水平日新月异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转变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医患关系巨大变化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不断升级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制约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医疗纠纷的处理状况没有统一的法律,主要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老子鉴定儿子暗箱操作缺乏信任生命健康权利得不到保障损害得不到补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过窄赔偿数额过低鉴定机构设置有问题鉴定程序不透明人员组成不合理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2、重新划分医疗事故类型和等级3、准确界定免责事由——紧急医疗、医疗意外、医学技术限制、无过错输血、患方延误、不可抗力4、鉴定体制改革5、充分保护和尊重患者权利——病历资料复制权、知情同意权、证据保全6、提高医疗事故的赔偿7、加大了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力度国务院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陷1、医疗行为、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与患者权益无法达到平衡,集中体现在赔偿上2、医疗体制改革无法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接轨3、法律层次过低,只能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在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问题上处于空白4、与民事法律规范不协调,法律适用问题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司法解释弥补立法不足“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弊解决了《条例》法律层次上的不足诉因的双轨制医患纠纷案由多元化问题1《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医疗纠纷诉因多元化医疗事故的责任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利弊在医疗技术鉴定上使法院审判有法可依鉴定的双轨制问题2鉴定双轨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50条、51条和52条的规定办理利弊在赔偿上使法院审判有法可依赔偿的不统一赔偿不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11项无死亡赔偿金12项计算标准误工费陪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二、侵权责任法概况(一)立法趋势(二)立法历程(三)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趋势约公元前1250年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的核心:归责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的增加,侵权行为的类型和调整方法在不断变化侵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在不断更新、扩充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1、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承担责任的方式呈现多样化保护的对象财产权人格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损害赔偿多样化的方式二战后知识产权2、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独立性得到增强,逐渐从债法中分离第一、补救方式的多样化第二、现代社会侵权行为法发展迅速,侵权责任法内容越来越丰富3、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逐渐分离国家的社会保险、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专项赔偿基金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设立,共同在解决侵权纠纷中发挥作用4、侵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社会越发展,侵权的形态就越复杂,为了明确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各种特殊侵权作出规定,明确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采用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方式5、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日益多样化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历程1986年以前制定了四十余部包含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中专章设“民事责任”,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进行规定为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奠定了基础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名称:“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二审稿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分12章,共88条二审稿增加了一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规定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务活动侵权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三)《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侵权责任法》共有十二章,九十二条章序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条文数52069761149771名称内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生效时间三、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二)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特点(三)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主要内容(四)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缺陷《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1个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针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与医疗行为相关联的侵权责任形态所做的规定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医疗侵权赔偿进行专门立法,在侵权法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差不多都是在执业医师法中作出规定,并将其归纳在“专家责任”的侵权类型中(一)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我国最初《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中无医疗损害问题2002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呈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无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2008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出现了“医疗损害责任”专章共14条2009年10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三次审议稿只是将原来的14条稍做删减,随后公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呈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以专章规定,在世界上是首创,是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七种特殊侵权类型中的一种,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纳入民法调整的专业人员责任类型,为我国今后制定专家责任法做了有益的立法探索(二)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特点1、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由二元走向一元(1)采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规避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从外延上看,医疗损害责任大于医疗事故(2)法律效力的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侵权赔偿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将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对于《医疗事故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说,大量的属于医疗事故防范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范畴内的内容,还不能完全代替,这些内容仍然有效,只有涉及民事赔偿的内容适用《侵权责任法》例外限制2、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理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王利明)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含义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耶林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构成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必须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必须存在违法行为2、必须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3、违法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过错推定是为了平衡原被告双方对证据和相关知识掌握的情况,权衡双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实力而实施的举证负担的重新分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承担相应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本质上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医务人员对外实施诊疗行为是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利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由医疗机构收取服务费用3、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一般情形之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具备了58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采用过错责任推定——“被告人举证”在证据和责任的分配上更为客观、公正和科学与国外立法司法相一致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4、规定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包含减责事由,是指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抗辩事由从抗辩成立后的结果上来看。抗辩事由是被告人针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证明自己责任不成立或者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大陆法系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它继承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条所规定的六种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条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侵权责任法第6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5、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如实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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