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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应用公司法、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应用公司法、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应用公司法、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应用——南京分行新员工入职培训讲座之二法律合规部焦巍目录五、公司的决议四、公司的组织机构三、公司章程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法基础知识一、概述•《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概念及法人设立条件•《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主体。法定代表人≠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法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种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类型不同)•2、母公司、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地位不同)•3、总公司、分公司(管辖被管辖地位不同)•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国籍不同)总行南京分行请问我们分行与总行是什么关系?商业银行分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1212121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22222222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根据199519951995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是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585858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出资,最低101010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责任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特别规范: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公司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第196196196196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的设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1-501-501-501-50(全体股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2-2002-200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额)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最低资本金最低3333万元,一人公司,10101010万元(一次缴足)5005005005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20%20%20%,其余两年内缴完,投资公司5555年内缴完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20%20%20%20%;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总数35%35%35%35%且不能分期缴纳公司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化,须符合设立条件,规则:•1、变更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且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2、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3、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依相应的法定条件办理;•4、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的终止•终止的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结束•(一)破产(须清算)•(二)公司解散(须清算)•(1)约定解散:章程的规定•(2)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3)公司合并、分立•(4)强制解散:行政机关处罚•(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权•《公司法》183183183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10%10%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及内部诸利益主体具有约束力、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和行为的具有契约性的规则。•特征:1111、法定性制定上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1111111条)内容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否则章程无效。效力上的法定性,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具有拘束力。(《公司法》第11111111条),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拘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修改的法定性,由股东会绝大多数特别表决通过;登记的法定性,公司章程必须登记,内容修改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2222、自治性3333、公开性,一般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828282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职工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参与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层高级经理层股东监事其他监事董事经理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非董事经理•第383838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474747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举个例•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十五)借款权限:1111、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70%70%70%的借款;2222、单笔不超过1111亿元的借款;3333、连续12121212个月累计新增借款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30%30%30%;4444、连续12121212个月累计借款不超过10101010亿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五、公司的决议(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决议的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撤销决议:111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222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3333、作出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提起撤销权人:股东时间:决议作出之日起60606060日内;•无效、撤销提出: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决(二)特别表决权规则所谓特别决议,公司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的表决权通过。请问公司法规定需特别决议的事项有哪些?法定需特别决议的事项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44444444条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一)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表决权限制: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2、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2、一年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3、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举个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六)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本文标题:公司法与合同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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