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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EHS法律法规更新文库一、质监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主要内容:2010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通知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增补为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含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及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包含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网址:()二、卫生部: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10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以下三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1)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分为四级:0-3(依据生产性粉尘中SiO2含量及劳动强度划分)(2)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3)GBZ/T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三、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9日,安监总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将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矿山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危化品作业等11类列为特种作业加以监管。该法规首次细化了危化品特种作业的范围,明确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工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作业等16种危险工艺。)三、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定》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三、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变更内容:(1)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2)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3)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4)删除了5种作业,即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及矿山救护队员。四、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0年10月18日,安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7日。《指导意见》要求企业:(1)制定培训计划。力争3年内把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得到一次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他人员做到培训合格上岗。对新进员工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2)实施分类培训。根据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不同人员培训需要,规范培训对象与内容,确保培训实效。四、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3)细化工作措施。班组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4)加强培训考核。(5)建立培训档案。各企业要建立班组安全培训档案,对班组每一名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五、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规范》从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详述了对企业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六、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4日,安监总局发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述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六、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七、卫生部&安监总局:职业卫生监管2010年12月21日,卫生部与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指出职业病危害由安监总局评价,卫生部不再负责。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八、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年5月7日,环保部发布该通知,指出将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九、环保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010年4月16日,环保部发表该函指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分类方法如下:(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十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扩大到四项2010年10月10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0年年会上说,“十二五”中国将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主要污染物扩大至四项,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十二、环保部:“十二五”减排目标出炉2010年11月17日,环保部“十二五”规划已经初步拟订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的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将比2010年减少10%,而COD的排放总量将比2010年减少5%。十三、国务院:“十二五”减排目标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纲要》提出了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十四、环保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为配合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环保部于2010年12月发布以下两项规定,以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十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
本文标题:EH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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