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目录一、事例二、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三、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四、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五、各方观点六、个人观点事例2011年7月份,淘宝网女装销售冠军“我的百分之一”网店被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430.79万元税单。2013年阿里“双十一”交易额突破1亿只用了55秒;达到10亿用了6分7秒;50亿用了38分钟;凌晨5:49:,阿里当日交易额突破100亿;13:39达200亿元;17:31突破250亿;11.11日总交易额350.19亿;此外手机淘宝很抢眼,其整体支付宝成交额53.5亿。24小时里,支付宝实现成功支付1.88亿笔,再次刷新了去年同期1亿零580万笔的全球记录。同时共有17家店铺成交过亿,43家过5千万,443家店铺成交破千万。2013淘宝天猫双十一销售额350亿成全球最大网络购物节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难纳税主体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常设机构,难确定。纳税时间确定困难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分为按月、按季、按年。而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它是在线完成交易行为,与传统的交易行为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是按现行税法规定来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按月、按季),还是按发生交易当时来确定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则显的不好操作。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上订单、网上支付、网上发货传递方式进行,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交易过程,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因而纳税环节难以判断。纳税地点的确认难以把握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卖双方主体、网上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方。因此,到底是以电子商务机构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营业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正确把握。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税种划分不明确在计算机上下载一个软件和在计算机的电子信箱中收到一份咨询意见,二者在使用功能上不同,但均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送的。何为产品销售?何为劳务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数字化劳务的出现,产生了不同于传统商务的新产品和新交易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劳务及其交易的性质。课税对象性质难以认定网络的下载和音频、视频传递的技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转载,同时,这种数字化文件可以被无限制复制用于销售或者自用。针对这种形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到底是属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还是属于提供特许权使用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制定出合适的标准。(个人认为:营业税)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联合国1999年,UN计划开发署(UNDP)在其人类发展年度报告中提议对通过电子传送的信息征收“比特税”,具体建议是:对每100位(电脑使用的最小信息单位)通过电子传送的信息征收0.01美元的税,如此一来,每年“比特税”的收入将超过700亿美元。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欧盟欧盟委员会提出实行混合型增值税:1.建议对非欧盟企业消费者和(或)个人消费者欧盟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在消费地点征收增值税,在欧盟内部不征收增值税;2.建议对在欧盟有企业消费者的非欧盟及欧盟供应商使用逆费用制度和消费地原则;3.建议对在欧盟有个人消费者的非欧盟供应商实行单独登记制度或实际消费的原则;4.建议对在欧盟有个人消费者的欧盟供应商实行单独登记制度或供应商所在地原则。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美国1998年的5月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同时对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交易按常规办理征税,但不再增加新的税赋。2007年10月,美国又颁布了《互联网免税法修正案》,将上述免税政策的实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加快了美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使它长期保持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该政策也体现出美国想借网络贸易这一新生事物,来为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的企图。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主动申报主要以营业税为主,即以月收入为基数,要求纳税主体主动向税务机关中报自己的营业收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额度按照优惠营业税的税率征收相应的税款。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代缴代征指为交易双方提供发布信息、搜寻、定价和评价等服务;第三方支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可以对交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等,特别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能够掌握交易方的交易信息,可以将此作为交易主体纳税的依据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缴代征采用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进行代付代收的方式进行付款。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公司代缴代征交易的双方主体均采用是在网上虚拟洽谈的方式,即以不见面的方式进行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但现实中需要通过有形的运输方式进行配送、交付,因而对第三方物流公司有着高依赖性,也决定了税务机关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时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代为征收相应的税款。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电子商务公司实行“双注册、双登记”的税收管理方式,即电子商务公司在注册、登记网站的域名的同时,必须注册、登记网站的拥有者的真实身份和网站的物理地点。建立了电子发票制度和电子帐簿制度,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这一种类,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制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装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实行高法律惩罚措施,提高违法偷税漏税的成本。各方观点马云:企业不交税是不道德的我支持对电商收税专家观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新浪:中国该实施怎样的电商税收政策个人观点在发展初期,对于电子化产品可以免税首先,特别是基于我国P2P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并且,像美国这样的电子商务大国,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都采取三年免税政策,我国更应当如此。所以,在P2P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应充分给予其政策上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在对其征税。其次,电子商务的征税是一个国际问题,需要一跨国际的征收法案,不然就会成为避税的天堂,而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发展模式、法律环境、文化差别又有很大的区别,想要每个国家都从中获益是不可能的,必须各个国家公平、客观、民主的进行合作,才能成功。并且,我个人认为目前的环境是不够充分的,各个国家的经济差异会导致,无法更深层次的合作。只有各个国家站在一个更公平的地位上或是电子商务在全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后,才能进一步合作。个人观点对于服务性质的网上交易可以征收营业税来避免逃税。比如在网上进行咨询服务,企业进行战略规划,个人的职业规划等。但是我国应该建立电子商务的关税制度,以此来保护我国尚未成熟的民族企业,以及重点扶持产业。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税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725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