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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一、合同的一般规定•(一)调整范围,是通过给合同下一个定义这样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点:•1、在平等主体当中,使用“自然人”概念。•2、关于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收养、监护,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排除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应该适用别的法律。•(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掌握两个要点。•(1)平等原则的范围。•(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公平原则适用范围。•(2)什么是公平原则呢?公平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呢?•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一)过程•1、要约•(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有效要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要约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做出,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D.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到达主义•A.口头形式--了解•B.书面形式--到达•C.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时•未指定特定系统时•(4)要约的存续期间•A.口头:规定承诺期限时•无规定时•B.书面:有规定承诺期限时•无规定时•(5)要约的拘束力•A.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B.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C.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6)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求: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7)要约的撤销•A.时间限制:承诺发出前作出•B.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不可撤销要约•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后果:•要约人可以承诺。•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较撤回与撤销的区别•(8)要约的失效•情形:•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要约邀请•(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3)特征:•A.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B.从法律性质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4)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A.法律规定标准。•B.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D.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E.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来区分。•F.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能力、品行等。•3.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B.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C.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D.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方式•A.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B.迟到承诺。•C.推定承诺。•D.默示承诺。•E.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在国际贸易中,隔地成立合同(即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达成交易)的时间、地点问题,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有两种基本不同的规定:•第一,英美法认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约人实际收到承诺的时间(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与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因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二)形式:•1、合同的订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2、形式欠缺的补救•(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四)格式合同•1、定义:•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管制格式合同的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3、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应该采纳哪一种?应该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这个解释意见。•(五)缔约过失责任•1、定义•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特征(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害)•(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3、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保密问题•4、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三、合同的效力•(一)生效•1、一般原则: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规则。•2、例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三)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四)表见代理。•(五)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六)无权处分。•(七)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4、因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1)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满一年”•(2)消灭:没有行使/放弃•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2、《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情形。•(四)涉及第三人的问题。••(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特点:••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必须是没有先后之分;•③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④对方履行债务必须是可能的。•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注意:•在行使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两种义务:一是举证义务;第二种义务是通知义务。•《合同法》赋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且经过了一段合理期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七)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八)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九)合同的保全•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2、债权人的代位权:•(1)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2)成立条件:•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E.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注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3、撤销权:•(1)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2)行使撤销权具备的条件:•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②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3)行使撤销权的时候:•①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力的,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③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4)期限:(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十一)合同履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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