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关于代位追偿的案例解析 - 山东大学课程中心30
CompanyLOGO——关于代位追偿的案例解析董一平冷安丽王佳宇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主要内容关于代位追偿的简介与相关保险案例1车辆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案例2海上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案例3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HotTip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追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Right)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起源与发展鉴于英国在世界保险市场的特殊历史地位,现代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形成于英国,后被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1)大陆法系学者认为,代位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在保险出现以前,代位制度就已经存在与保证、连带债务等领域。(2)英美法系一部分学者认为,代位制度产生于衡平法,它的最早雏形可以追溯到衡平法上的分摊原则。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信托制度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带来了一个较为完美的理论依据,逐渐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代位制度的代名词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赔偿请求权说债权移转说债权拟制转移说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说.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成立要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取得方式当然代位: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多数国家及地区均采用。请求代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形式上通常表现为权益转让书,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少数国家及地区采用,如美国。我国采用当然代位方式。依据2009年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只需赔付保险金即可取得代位求尝权,无需被保险人确认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一)以保险赔偿为限保险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保险赔款高于第三人赔款保险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保险赔款低于第三人赔款(二)不足额保险(三)免赔额(四)第三人的自愿赔付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追偿权的分类权利上的代位权: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为的标的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指向的对象是第三者责任,也有学者称之为人上代位权。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后,残余物如果每日有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其所有权应当归保险人,物上代位权在保险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委付。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发生是由合同责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产品质量责任共同海损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发生是由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依据(一)代位求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保险人2、侵权或违约关系被保险人------第三人(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依据1、约定2、法定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注意的问题一二三四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限制在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诉讼时效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基于上述认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1、《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2、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依据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行使的权利范围1、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2、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此外,《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责任,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责任。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依据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对象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考虑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第三人的抗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相应的法律条款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一2009年7月1日,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对王兰的长城牌汽车进行了承保,险种为全车盗抢险。2010年2月1日,王兰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值班人员告知车位已满,让王兰停在停车场外的门口。次日,王兰发现车辆被盗。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一1、保险公司赔偿,而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例分析3、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且无权向物业公司追偿。2、由物业公司赔偿。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一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责任不违反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一TextTextText正常的理赔程序2012.03.14出台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对于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一判决判定结果:七里河区法院依据“代位追偿”的相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赔偿5.2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5.2万元。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二2010年12月8日,福建人黄先生在兰州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商业险共计12项,并交纳了9000余元的保险费。一周后黄先生驾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车被撞得面目全非。同年12月20日,经发生事故地的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承担70%的责任,黄先生承担30%的责任。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二121、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承担30%的赔偿额。2、黄先生则认为,自己按约交纳巨额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后再向肇事方代位追偿。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二依据2012.03.14出台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对于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二判决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车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肇事方追偿。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三客户郭某为其名下的奔驰越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11年7月,在通州区通燕高速路上,郭某驾驶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底盘与散落在路面上的石灰砖相撞,造成越野车损坏,车左前轮爆胎。后郭某持交管部门认定其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车辆维修费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案例三公路发展集团客户郭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我就行!由于公路发展集团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未尽到保障车辆安全、畅通行驶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郭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故意行为和不谨慎驾驶等多种原因,事故成
本文标题:――关于代位追偿的案例解析 - 山东大学课程中心30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733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