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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Department中华财险广东分公司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律规制讲师:风险合规管理部赖少琪2013年11月19日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培训内容•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二、保险合同“代签名”的司法规制•三、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规制•四、投保人告知义务司法规制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二十一条。条款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规制。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保险法第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案例:某包装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10万元,三者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承运货物险保险金额10万元。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包装厂作为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保费4424.4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和包装厂均作为肇事车主参加了事故有关赔偿问题的处理。现包装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已经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车损险、三者险、车上货物险等合计210332.15元)为抗辩。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问题:•1.车损后刘某支付了修理费,包装厂未因车损遭到损失,包装厂请求27371.4元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包装厂未对第三者赔偿,包装厂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三者险赔款?•3.事故发生后,包装厂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对外承担了12万元的赔偿责任,包装厂对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主张赔偿?•4.被保险人是包装厂,刘某受领赔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一、保险利益的司法规制•上述案例的结论性分析•1、保险利益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可以分离,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实质上是确认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保管人等主体基于其他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也可以形成保险利益,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利益原则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申请理赔。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二、保险合同“代签名”的司法规制•一、保险合同的代签名类型•1.从主体划分•(1)由客户亲属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2)保险代理人代客户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2.从载体上划分•(1)投保书中投保人处代签名•(2)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处代签名•(3)合同相关通知书中代签名•(4)产品说明书中代签名•(5)保单回执中代签名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二、保险合同“代签名”的司法规制•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第3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特别注意:不可基于本条的规定,便认为保险人代签投保书,投保人交费,保险人及可以不再履行就免责条款的提示注意、明确说明义务。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第九、十条分析】•1.保险条款中引入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仅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可免除说明义务,大大减轻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难度。•2.关于约定义务的违反是否免责还没有法院判例予以支持,与此部分相关的免责条款仍应继续履行好说明义务,以免承担不利后果。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2.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方式和举证责任•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一般标准)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2.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方式和举证责任•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其他方式)•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举证责任)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案例: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其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后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碰撞,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由胡某和吴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按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四、投保人告知义务司法规制•立法规定:保险法第16条•司法解释二:第5条到第8条•第5条: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其“明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第6条:将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将概括性条款排除在外。•第7条:引进弃权制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明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费的,不得解除合同;•第8条:保险人拒赔的程序限制,保险人只有先解除保险合同,然后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的解除权。P&IDepartment2020年2月18日四、投保人告知义务司法规制•解读:•1.告知义务对应知情权,知情权以询问方式行使,不行使视为弃权,弃权自负不利后果•2.保险人证明范围:询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3.概括性条款——如“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其他健康状况”等等,具体内容的概括——其他手术、其他住院等等
本文标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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