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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特别声明:本《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约定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目录一、 前言.......................................................-1-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2-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2- 四、 集合计划的参与.............................................-4- 五、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7-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10- 七、 集合计划的展期............................................-10- 八、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1- 九、 账户管理..................................................-11- 十、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及税收..............................-12- 十一、 投资收益与分配..........................................-15- 十二、 信息披露................................................-17- 十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8- 十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9- 十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2- 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3- 十七、 风险揭示................................................-25- 十八、 不可抗力及其他事由......................................-30- 十九、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0- 二十、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31-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32-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2- 二十三、或有事件................................................-33- 二十四、其他事项................................................-33- 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一、前言第一条为规范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附件一)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合同附件《计划说明书》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存放于各推广机构住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网址:)公告,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与各推广机构签订的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约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为准。第七条管理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善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25)84457777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清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联系电话:(010)66105799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名称与类型集合计划名称:华泰领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含申购)、债券基金、现金、同业存款、债券逆回购、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1)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在封闭期为0%—100%,在开放期为0%—95%,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债券基金,剩余期限不小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2)现金类资产比例在封闭期为0%—100%,在开放期为5%—100%,包括现金、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小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规模及存续期1、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均为10亿份(推广期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含委托人份额分红转增份额)。2、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两年,经批准可以展期。第十二条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三条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1、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委托人不少于2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4-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2、推广期内,委托人的参与资金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推广资金专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将提前通知托管人、推广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并以公告的方式通告委托人。推广期届满,若参与的集合计划资金不足1亿元,或委托人不满2人,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应于推广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向委托人返还委托本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四、集合计划的参与第十四条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1、推广期参与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始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计划推广期自计划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2、开放期参与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指可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以成立日所在月份的下个月为基准月,自基准月起每满六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五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为所在开放月份的前五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举例说明:假设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2年4月25日,则2012年5月为基准月,根据上述原则2012年11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第一段开放期,2013年5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第二段开放期,2013年11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第三段开放期,以此类推往后每年5月、11月的前五个工作日都为开放期,若遇法定华泰领先1号集合计划设立申报材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5-节假日、休息日开放期往后顺延)。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产品成立后开放期以外的每一工作日。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可选择):1、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同意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提出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在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第4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2、在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提出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原销售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第十五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1、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开放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2、参与原则(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2)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4)“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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