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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信诚培训中心TEL:0755-2826896428269363杨小姐深圳培训网:sz01@qs100.comISO14001环境法律体系课堂要求欢迎阁下参加深圳德信诚培训中心本次课程,本课程将为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提高您的能力和水平。请注意以下的几点:1、手机请将您的手机开为振动或关闭。2、吸烟在课堂内请不要吸烟。3、其它课期间请不要大声喧哗,举手提问;不要随意走动。執行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之法規問題探討ISO14001中法規相關敘述(一)引言這些標準與其它的標準一樣,本意都不是被用來製造非關稅貿易障礙,或增加與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ISO14001中法規相關敘述(二)4.2環境政策©包括對符合相關的環保法令規章以及組織須遵守的其他要求事項之承諾ISO14001中法規相關敘述(三)4.3.2法令規章與其它要求事項組織應建立並維持一程序,以鑑別並取得與本身之活動產品或服務之環境因素有關,且須遵守的一切法令規章與其它要求事項ISO14001中法規相關敘述(四)4.3.3目標與指標組織於內部各個相關部門與階層,應建立並維持其文件化的環境目標與指標。在建立與審查環境目標時,組織應考慮到法令規章與其他相關要求事項,……ISO14001中法規相關敘述(五)4.5.2一致性评估组织应建立、实施并维护定期评估与应用法律要求的一致性。ISO14001运作方式确定取得渠道(包括定期更新)取得法规管制制订目标确定符合性监督测量制定方案NGNGYES纠正措施评审适用性中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環境保護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管理(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中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及规章制度环境标准憲法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環境与資源保護法律環境与資源保護行政法規環境与資源保護的部門規章和標准環境与資源保護行的地方環境法規環境与資源保護行的地方行政規章其他環境規范性文件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憲法(一)我國憲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在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方面的基本權利﹑基本義務﹑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等問題.憲法規范屬于指導性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指導性、原則性和政策性,一切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都必須服從憲法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與憲法相違背.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憲法(二)憲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10條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第2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一)《環境保護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就是說,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較我國的國內環境法有優先的權利.近年來,我國參加或者締結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國際公約和條約三十几件﹒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二)•《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國際公約》(1954年,倫敦)•《捕漁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1958年,日內瓦)•《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年,華盛頓)•《東南亞及太平灃植物保護協定》(1956年,羅馬)•《大陸公約》(1958年,日內瓦)•《南極條約》(1959年,華盛頓)•《世界气象組織公約》(1947年,華盛頓)•《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年,布魯塞爾)•《關于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年,拉姆薩爾)•《禁止在海床灃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1年,倫敦)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三)•《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1972年,巴黎)•《關于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地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1972年,莫斯科)•《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灃污染的公約》(1972年倫敦)•《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72年,倫敦)•《關于油類以外物質造成污染時在公海進行干涉的議定書》(1973年,倫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華盛頓)•《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倫敦)•《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79年,維也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蒙特哥灣)•《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維也納)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四)•《核事故或輻射事故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5年,維也納)•《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1986年,維也納)•《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蒙特利爾)•《亞洲和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絡》(1988年,曼谷0•《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的巴塞爾公約》(1989年,巴塞爾)•《聯合國气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里約熱內盧)•《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里約熱內盧)•《中國政府與蘇聯關于護林防火聯防協定》(1980年簽定)•《中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保護候鳥及其栖息環境的協定》(1981年簽定)•《中國政府與澳大利亞政府保護候鳥及其栖息環境的協定》(1986年簽定)•《中國和巴基期坦伊斯蘭共和國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1986年簽定)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一)1、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二)2、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12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節約能源法》、《防洪法》、《煤炭法》、《防震減災法》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三)2、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鄉鎮企業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行政法規.目前國務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行政法規,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的部門規章和標準是指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規章制定權的國家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行政規章,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比,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標淮數量更大、技術性更強,是實施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如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根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和辦法.與法律法規相比,部門規章和標準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地方環境法規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規制定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法規.近年來,各省、市、自治區已先后制定了600多件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地方行政規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規章,從全國范圍來說,地方環境行政規章的數量很大.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其他環境規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规體系﹑上述八個層次的效力級別如下:《憲法》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基礎,在整個環境法規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層次都不得同憲法相扺觸;環境法律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除憲法以外的其他層次不得與其相扺觸;環境行政法規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環境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扺觸;環境行政規章必須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環境行政規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從立法體制的角度建立環境法規體系,要注意維護我國環境法制的統一性,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机關以及各個層次法規的作用.环保法律效力国家环境法>地方性环境法上一层次法律>下一层次法律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法>国内环境法特别法>普通法新法>旧法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國環境保護八項规章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放污染物許可証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规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产生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该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程序以及违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的所作的规定.“三同時”制度指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三同時”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条件以及违反“三同時”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排污收費制度指国家或地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违反征收排污费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规定了各级政府首长应当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污染防治负责,并确定他们在任期内环境保护的任务目标列为政绩进行考核.特点:转变了政府职能,明确政府部门和排污单位的环境责任.排放污染物許可証制度本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排污总量削减指标,核发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两部分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由排污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许可证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项活动。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就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特别是城市工业开发项目较为集中的工业区以及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为保护环境质量所建立的集中供热以及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治理污染的根本目的不只是着眼于单个污染源的治理率和达标率,而是应谋求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尽可能小的经济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效益。结合我国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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