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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建设厅监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印刷厂印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贵州省习水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习水县人民医院规范化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工程地点:习水县西城区长岗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澄清函中所明确的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上级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澄清函中所明确的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二0一0年七月一日—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捌拾叁万伍仟肆佰捌拾元(人民币)¥:83548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3—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5月13日合同订立地点:习水县人民医院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双方签字后生效发包人:习水县人民医院承包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鉴证意见:年月日年月日—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1、本合同协议书2.2、中标通知书2.3、投标书及其附件2.4、本合同专用条款2.5、本合同通用条款2.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7、图纸2.8、工程量清单2.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经济合同法、建筑法。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统一施工规范(GB50300—2001)、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5—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3款规定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两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土建工程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委托监理合同界定的范围。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合同规定的范围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张江勇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6—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必须达到应具备的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同8条1款。(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进场施工前十日内完成(通用条款)第8.1款相应工作内容,但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包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确定。(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进场确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负责“三通一平”及其它协调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7—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单项工程完成以后,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认定。(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方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具备办公的条件。(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9.1款第(6)项,如发包人有特殊措施,保护要求另行约定。(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承包人按各自责任自行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8—施工期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以专用条款中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正式开工前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无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2001)工期定额及合同工期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发包造成的停工、停电、停水可顺延工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确定认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规定。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20.1、20.2、21.1、21.3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9—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双方协定以可调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的风险范围的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在选择范围超过工程量时,按招标文件相应的编制原则和调整方法按实结算。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专用条款约定。(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因土石比与招标时定的土石比相差过大,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签证确认,结算时按实调整。(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和本次招标范围不含的,按招标文件相应编制定额取费标准予以结算。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执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10—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天。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执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及(通用条款)第26条执行。即:在施工中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在次月5日前拨付工程进度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11—(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但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品材,必须有合格证明或质保书。八、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员下达的更改通知书确定为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执行《通用条款》第32条、第33条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承包人发出验收竣工报告二十八日内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12—任: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支付承包方停工期间合理费用开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条款执行,导致工程停工,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并承担本合同的第26.4款的违约责任及支付承包人停工期间合理费用开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合格,承担《通用条款》第13.1款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条款的竣工时间竣工,由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第14.2条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3—(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1款的因素,其它因素不属不可抗拒。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费用自行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1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四份)47、补充条款47.1工程量增加、合同外工程及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按投标文件相应编制原则按实增加计入结算。47.2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2.5%单列计入结算。47.3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发包方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此期间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实际时间计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收到承包结算工程款申请之日起必须28日内,按招标文件相应规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15—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6—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7—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8—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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