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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合同及合同法总论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特点: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等价性、合同订立的自愿性2.下列关系不适用合同法(1)政府依法维持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如:拆迁协议(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如:企业生产责任协议(3)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1)确认当事人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使用的效力(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维护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4.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2.合同订立概述一.要约二.承诺三.合同形式四.合同内容§一、要约、要约邀请合同的订立过程其实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最后承诺的过程要约+承诺合同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a.主体上,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b.主体上,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注意:原则上,要约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并不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c.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大概在20万左右”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把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卖给你,价格20万,你是否接受”d.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具体事实上,要约的内容也即将来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因为要约原则上不能变更其内容e.要约人应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意思表示不同,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却不得完全明确具体b.要约生效后,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发出要约的可能c.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拘束力要约要约邀请能让别人作出承诺无法让别人作出承诺;让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3.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寄送的价目表寄送行为——要约邀请;订购——要约;同意出售——承诺2)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拍——要约;拍定——承诺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要约邀请;认购——要约;中签——承诺4.关于商业广告(1)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2)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xx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三天之内订货有效”4.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1)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内容意义上的约束力(2)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3)在第(2)中情形下,即使该说明与内容未载入合同,仍为合同成立后的合同之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例1:甲房产开发商在其开发小区售楼部的广告写着”南国风情”、”热带雨林性气候”等充满诱惑的宣传用语例2:乙房产开发商在其开发小区的宣传资料上印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高级进口电梯(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生效时间: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注意:”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2.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内容(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特例: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二是依商业习惯而负有承诺义务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受要约人指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受要约人未指定)为准4.要约期限: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要约人没有规定: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2)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撤销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2)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五)要约失效的原因1、被通知拒绝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注:要约被依法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被撤回的要约未“尚未生效的要约”(六)承诺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2.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上,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例: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诺的方式上a.原则上,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b.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例1: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3)承诺期间a.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b.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非对话方式下,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约在途时间+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时间+承诺在途时间(4)内容上,承诺需与要约一致,如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例2:设例1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注:1.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对《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大条款之变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2)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4.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例4:中美两公司磋商一普通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问:中美双方谁的请求合理?4.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1)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规则:a.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原则上,视为新要约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2)承诺迟到: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规则:a.原则上,承诺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以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达。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4: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5: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恰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信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为什么?5.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6条规定a.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的撤回a.撤回的承诺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b.撤回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例6:设例5中,乙又于3月9日早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效。则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3)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案例:王女士逛街买LV包她看中一款,问售货员:这包售价是多少?——要约邀请售货员回答:“这个包售价2000元。”——要约王女士说:“太贵了,1200元怎么样。”——反要约售货员说:“最近有折扣,最低1600元。”——反要约王女士说:“我很喜欢这个包,1500元怎样?”——反要约(新要约)售货员答复:“那好吧,1500元。”——承诺§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1.合同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也是合同的外部载体.2.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不要式(约定形式)合同为主,以要式(法定形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二)主要要式合同:1.《担保法》: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2.《合同法》:(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5)技术转让合同(3)《著作权法》:著作权转让合同(4)《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5)《保险法》:保险合同(6)《劳动法》:劳动合同3.合同的约定形式: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双方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4.合同的法定形式: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采取某种特定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邮传真电传核准登记公证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二、书面形式(一)法
本文标题:合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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