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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概論Chapter9選擇權概論選擇權歷史選擇權概論選擇權基本名詞台灣選擇權市場發展現況全球選擇權市場發展現況選擇權歷史台灣第一個選擇權集中市場交易,始於民國86年9月4日,由大華證券及寶來證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首先發行之認購權證。台灣期貨交易所於民國92年1月20日首次推出以南亞、中鋼、台積電、聯電、富邦金等五檔股票為標的資產的股票選擇權契約,此契約亦是台灣選擇權集中市場最早採用實物交割制度之選擇權商品。選擇權概論選擇權(Option)是一種衍生性商品,也是一種契約。選擇權概論買權與賣權買權就是未來買入標的資產的權利。賣權就是未來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選擇權概論標的資產實體資產:金融資產:貨幣市場的金融資產資本市場的金融資產外匯市場的金融資產選擇權概論到期日在選擇權契約中約定買方權利的最後行使期限,即為到期日(ExpirationDate)或稱為最後交易日。而目前時點至到期日間的時間段落則稱為距到期日時間(TimetoMaturity)。距到期日時間越長,代表選擇權買方權利享有時間越長,在其他條件不變下,選擇權價值越高。選擇權概論履約價格在選擇權契約中,選擇權買方可以向賣方在未來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之事先約定價格,稱為履約價格(ExercisePrice或StrikePrice)。一般而言,在集中市場交易的選擇權契約,在契約中均會明訂不同履約價格間距。選擇權概論權利金選擇權買方有權利向選擇權賣方要求履約,為了享受此權利,必需在期初購買選擇權時支付權利金,以取得在未來購入或未來售出標的資產的權利。選擇權概論歐式或美式選擇權--履約時間不同歐式選擇權:只允許選擇權買方在到期日當天向選擇權賣方進行履約。美式選擇權:可在到期日及到期日前任何一天,以事先約定的價格提早履約。台灣選擇權市場中,認購權證為美式買權,認售權證則為美式賣權。選擇權概論權利與義務不同於期貨或遠期契約的買方均有履約義務,不論是買權(或賣權)的買方,只有在履約時點有獲利時,才會執行履約權利。換言之,買權(或賣權)的買方均享有權利。選擇權概論最後交易日與最後結算日最後交易日是指投資人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中,可以買賣該契約的最後期限。最後結算日則是該契約最後計算是否獲利的時間。選擇權概論現金交割與實物交割目前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台指選擇權契約採現金交割制度。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選擇權契約則採實物交割制度。選擇權基本名詞口(Lot)平倉(Offsetting)未平倉量(OpenInterest;OI)造市者(MarketMaker)原始保證金(InitialMargin)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Margin)賣出報價(AskorOfferPrice)買進報價(BidPrice)最小升降單位(Tick)台灣選擇權市場發展現況全球選擇權市場發展現況全球選擇權市場發展現況
本文标题:选择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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