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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进入合同法的学习!主讲教师:冯玉第二章合同形式、条款及其解释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形式第二节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二节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合同的内容,除少数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以外,绝大部分是由合同约定的,准确的说,是通过合同条款固定的。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也是合同法有别于物权法的一大特征。一、对《合同法》第12条的理解二、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第二节合同条款五、解决争议条款四、格式条款三、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对《合同法》第12条的理解其含义是:1.本条所列8大条款具有提示性作用,属建议性规范,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条款订得周详些,以免滋生纠纷;2.本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3.本条的8大条款并非每类(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为某类(个)合同所不需要的。当然,“当事人”与“标的”这两个条款应为每个合同所必备。但缺乏其余条款,是能够通过补充或补正方法予以补充或补正的;4.另外,本条第2款的“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区别于“格式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1)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监制部门:印制单位:出卖人出卖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买受人买受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除当事人、标的两个条款外,一般而论,其余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那么,对这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如何补充或补正?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合同法》第61条,有以下方式: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意思自治优先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约定优先3.依交易习惯确定。二、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例1: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例2:设例1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的意见是否于法有据?例3:设例2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轮车。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例4:设例3中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例5:设例4中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元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0—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如果当事人就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61条上述三种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任意性规范,进行确定。三、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6:设例1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乙交付河沙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例7:设例6中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为什么?例8:甲、乙为好友,甲、乙协议甲借给乙10万元钱作为乙买房款的一部分。6月1日,甲将10万元交给乙,乙当天付了房款。次日,甲即要求乙返还。问:甲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一)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规则(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四、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中,如果当事人事先拟定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即称为格式条款,与该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对应。格式合同(条款)的出现,对社会经济交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反复适用,但其本身又是一柄双刃剑,它使相对方失去了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其提供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于拟订格式条款时加入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对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等,故法律对其有特别限制。四、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规则1.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四、格式条款2.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保险法》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中若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对其尽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二)格式条款的无效1.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不会因其具有“格式性”特征而归于无效,但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为无效条款:(1)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列5项情形之一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格式条款(2)符合《合同法》第53条所列两项情形之一的,即: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2)免除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害责任的。(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责任的。(4)格式条款提供方加重对方责任的。(5)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其中,第(2)—(3)项,合称无效的免责条款,共计3种情形。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特别法的身份,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也作了规定。依该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一律无效。例:甲入一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店主乙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甲说:“本告示为我们的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请你自重。”甲不服,遂起纠纷。问:乙之说法于法有据否?例: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告甲,并加以拒绝。经营者之如此作法,可否?例: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射幸合同B.格式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例: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或变更)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一)解决争议条款的种类(二)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含义五、解决争议条款解决争议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双方因合同而引发的争议解决方法、解决程序、适用法律、受诉法院等内容的条款。该类条款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具有极大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这类条款具有预防且善后性质。若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争议,或不存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的,这类条款就无用武之地。反之,解决争议条款的生效,是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有异议)或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为前提的。这也就决定了解决争议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履行不能并存。五、解决争议条款(一)解决争议条款的种类1.协商(和解)条款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否?2.调解条款同协商条款一样,双方约定若发生
本文标题:合同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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