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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释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得责任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双轨制,因此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而过错责任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指的就是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述方式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它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二)明示违约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它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3、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三)默示违约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默示违约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二、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具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拒绝履行: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其特点是一方面,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另一方面,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二)迟延履行1、迟延履行的概念: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其不同于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2、债务人迟延: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它须具备如下要件:⑴、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⑵、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⑷、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3、受领迟延: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实际上也有两种不同含义:一种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做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另一种是债权人除未能及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以外,也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仅就受领迟延含义来说,应将其限于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而不应包括未提供必要的协作。(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四)部分履行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除了在标的、质量、数量、期限上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外,在履行的地点、方式等也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因此,履行地点、方法等不适当,也属于违约行为。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一、双方违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在于: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确立违约责任呢?应当根据“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三、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通常需借助履行辅助人的辅助行为而履行债务,同时,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此项原则称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履行辅助人包括两类:代理人和使用人。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一)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当事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的情况包: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一句合同的性质不能履行。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具有以下特点: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二)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未来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由当事人所获得。(四)损害赔偿的限制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三、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P89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三)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四、定金责任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在原则上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第六节免责事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债务。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即不可抗力,也包扩当事人约定的责任事由,即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具有如下特点: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第七节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上,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上的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上述区分只是相对的。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的区别多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减轻2、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受害人举证;特殊侵权: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无损害事实无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4、免责条件不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事由和约定条款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财产、人身、精神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自己行为责任的原则债务人首赔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第八节合同解释概述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和含义的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一、合同解释的概念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是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准确说明。二、合同解释的目的(一)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判断(二)明确合同的内容第九节合同漏洞的填补一、合同漏洞的概念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二、合同漏洞的填补(一)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二)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第十节合同解释的原则。一、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二、目的解释原则三、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出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四、习惯解释原则习惯解
本文标题:合同法7-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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