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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俞飞颖管理学院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采取狭义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定义在合同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和“最狭义合同”之学理区分。A、“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有民法的合同、行政法的合同、劳动法的合同、身份权合同等。B、“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即债权、物权、身份权合同等。C、“最狭义合同”仅指债权债务协议,即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由原则3.遵守法律的原则4.公序良俗的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缔约过错责任一、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二、合同的形式(一)主要形式: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口头协议优点:迅速、简便、提高交易效率他们之间存在书面买卖合同吗?2005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来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希望购买本地公司的某型号水泥,并具体列明了水泥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事项。乙负责人用8个字回复了邮件“同意贵司邮件内容”并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XX”字样。一个月后,乙公司又收到甲公司邮件,要求乙公司履行双方已经达成的买卖合同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乙感到莫名其妙,双方除了以此邮件往来之外,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呀?讨发个手机短信作保人,要负责吗?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打电话找吴某,不巧的是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让吴某给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吴某碍于多年朋友关系,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刘某。谁知两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刘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三、合同的条款(一)好合同的标准—---商业性—---专业性—---合法性案例讨论2005年,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欠条上的“还”字引发的案件。2003年8月25日,被告王某从原告赵某出购买瓷砖,总计价款1.6万元。当天王某为赵某出具了欠条,写明:“2003年8月25日共欠瓷砖款1.6万元。”之后,王某偿还了一部分货款,王某在原来欠条上写上“还欠款3000元,2003年12月12日”。后双方因欠款数额发生争议。以下就以买卖合同为例作逐条介绍主要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为:(1)品名、型号条款;(2)质量标准条款;(3)交付条款;(4)付款条款;(5)定金条款;(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生效条款。1、品名、型号条款:俗称标的物条款,即交易的对象,合同是围绕标的物展开谈判,形成交易的规则。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品名、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做出明确说明。双方应对标的物作详细了解,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引发争议。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将标准作为附件,附在合同之后。如需经安装调试,则应写明验收标准,并作为附件,附在合同之后。3、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明确约定送货地点明确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及经办人变更处理方法明确交付时间或期限货物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双方合同和开信用证时都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4、付款条款:付款的项目、金额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明确付款的方式切忌: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以下表述均有不足之处:A:季付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C:检验合格后付款问题:某国有建筑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在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到80%时办理结算,销售带95%时付清全款。5、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的约定应合理6、争议处理条款:法院和仲裁的选择有利于己方的选择五个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二)格式合同(格式条款)2009年03月16日,刘某堵门不让执法人员进;本报和沈阳一家媒体两地记者联动,揭秘“遗体保护剂”沈阳一市民的亲人去世了,被送到沈阳市殡仪馆准备火化,在遗体受理处存放之前,却被殡仪馆工作人员要求购买一种名为“遗体保护剂”的殡仪用品。(《新文化报》)1、概念: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方的义务:----公平确定合同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并作说明---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无效)北京长得瑞华公司能否获得赔偿?2005年6月15日,北京长得瑞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双方平安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托运IBM1858-2W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给河北唐山的客户。在平安公司向瑞华公司出具的运单的下部,用小号字体印有(运输合同条款):发货人须声明货物价值交纳保险金后,如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短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付,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赔付:人力不可抗拒、暴力抢劫等。在瑞华公司将电脑交由平安公司托运后过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瑞华公司收到唐山客户发来的催货通知书,称客户至今也未收到其订购的货物。瑞华公司经与平安公司联系得知,在发货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该货物在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对面马路便道上被犯罪嫌疑人抢走,平安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瑞华公司与平安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平安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安公司赔偿瑞华公司货物损失10800元。平安公司则认为双方签署的运单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因犯罪原因造成货物丢失公司不予赔偿,不同意赔偿请求。3、格式条款的解释---理解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案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商场内张贴告示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郭某在该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标识非原配标识,电池也是假冒产品。当郭某拿着鉴定结论去索赔时,商贸公司只愿意按照《消法》双倍索赔。郭某诉诸法院,作为被告的商贸公司提出:商店在告示最后一条中列明“本商场享有最终解释权”。另外,假一罚十”中的“十”应理解为十元。即如果商品有假,应当赔偿十元。四、合同的订立(成立)程序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出价等,是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并且一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原告:某市建设水泥厂被告:某市食品公司被告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约的认定及其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区分:第一,根据当事人意愿来区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其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应包含了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表示,所以要约邀请中订约意图并不是很明显。----如当事人再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标明“仅供参考”或“对方不得对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指出他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就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其提议的约束,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第二,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即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可以认为要约;如没有则认为要约邀请。第三,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区分。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物品买卖,始终未改变货物品种价格,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数量,也可构成要约第四,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即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是要约,何种行为是要约邀请,即应依其规定。《合同法》列举了属于邀的几种情况,即“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第15条)。例: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某某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2008年,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在距离市区10千米的地段开发了一房产项目。之后,房地产公司通过广告,向社会宣传项目的优势和售房的具体事宜。虑到距离市区较远,且又不通公共汽车的不便之处,在售房广告中,该房地产公司特意声明会为购房者早晚提供免费的巴士。同年底,该市居民王某等人看到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后,认为该项目的条件尚好,虽离市区较远,但早晚有巴士服务,还是较为方便,遂前去房地产公司商量买房。在协议过程中,王某等人坚持要把免费提供巴士的事宜写入售房合同中去,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写入合同,只是声明他们一定按广告上宣传的去做。王某等人随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房产。2008年年底,房地产公司感到免费提供巴士一年以来费用太大,遂与住户协商要求中止提供巴士运输,作为弥补,房地产公司为各住户支付一笔交通补助费。王某等众多住户坚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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