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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曾凡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历史沿革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民法债权制度,其中合同制度是债权制度的主要内容,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这三大合同法是合同法通过前我国专门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成为必要。于是合同法应运而生。授课内容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核心制度。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合同法在本质上是为国家的商品经济服务的,是为了建立商品经济的法律秩序,对社会的商品经济活动实行规范调整。具体来讲,合同法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秩序为其基本目的。(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制度中,合同法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通过明确当事人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也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益。第二、合同法确认了权利转让制度,使合同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第三,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第五,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法要求当事人返还财产,对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四、合同履行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实际履行和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替代合同的履行等等,都是为了充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第五,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法要求当事人返还财产,对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二)维护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因此合同法应以维护合同自由作为其重要目标。(三)维护交易秩序所谓交易秩序,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以及其他的财产流转中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只有在交易有序进行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其通过交易所取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交易所取得的利益。交易的有序性也是经济能够得到高效率运行的前提,任何无序状态都会造成交易的低效率和社会自由的浪费。合同法作为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主要目的的法律,必然要以维护交易秩序为其作为其基本任务。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订立合同法律地位平等2、履行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3、承担合同责任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六方面的具体内容:1、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的决定订立或不订立某个合同。2、当事人有权决定同谁订立合同,即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4、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6、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对合同自愿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对方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拒绝订立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规范,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自批准时生效。(三)公平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以下的免责条款无效:(1)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当违约情况出现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受到法定规则的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风险出现,造成财产损失时,如果法律对损失的承担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也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或者分担损失。2、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待给付平衡的具体运用,还体现在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立合同时,心坏善意,不诈不霸,诚实守信;在合同订立后,讲究信用,自觉履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合法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条的前半部分规定即体现了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主要用于对合同效力的评价。即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六)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七条的后半部分即体现了该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最早见于罗马法,以后为各国民法所吸收。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字样,但从其实质精神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并无不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均为弹性条款。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社会秩序需要而对合同行为进行干预时,这两个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三、合同法的核心制度合同法的制度十分丰富。其中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在实践中每一个合同纠纷都离会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一)合同有效的要件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合同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一般具有违法性。例如,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无效合同不得履行。4、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的无效。即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妨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实质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要有欺诈的故意(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3)受欺诈方签定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胁迫的构成要件:(1)胁迫人要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的行为(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此类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3)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一般来说,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同,如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观念,限制人身自由和有损人格等方面的合同。法律的任务之一局势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法律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面面俱到的作出规定,因此,按照法律原则和本条规定的宗旨,只要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仍应认定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合同的目的违法。(2)合同的手段违法,(3)合同内容违法。(4)合同效果违法,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本条的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反对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故意并不是构成此类合同的要件。谢谢!再见
本文标题: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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