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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一、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未成年工劳部发[1994]498号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部发[1994]年498号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三、非志愿劳工劳部发[1994]118号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的职工集体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五、不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六、最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八、加班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九、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一、卫生与安全1、教育培训《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2、厂房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注X),每层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见备注X)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3、疏散信道、标志和应急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当各层人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下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第7.4.1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第7.4.2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凈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o;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它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o;凈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它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第7.4.5条:公共场所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第7.4.7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每栋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第10.2.6条: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单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1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4、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cm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耐火程度为1、2组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5、消防设施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灭火器的设置《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手册》2.4.3.16点: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X)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80㎡一个,库房每100㎡一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文件)*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第4.0.5条: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见备注XX)----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B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7、电气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41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第42条:电器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第46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声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8、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2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装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3条:压延机、冲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消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9、卫生、防护用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36-79)29条:产生危险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28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第31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第68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第74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2)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3)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第75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第76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第77条: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的飞溅火花、碎片、创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第78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第80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第85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10、车间通道宽度《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11、车间空气污染《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8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压和凈化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8条第3点: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7条: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所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12、车间嗓音《工业企业卫生标准》(试行)是根据A声级别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针并参考其它系统的改变;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但不得超过90db(A)。规定接触不足8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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