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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工程(2×35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采购合同买方合同号: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合同附件买方: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卖方: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哈尔滨二OO九年十一月正本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1页共41页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工程(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采购合同买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及地点:2009年11月日,于哈尔滨合同双方: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2×35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和技术服务,并签订合同如下: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2页共41页合同目录定义3第一章合同标的5第二章价格7第三章支付与支付条件8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件10第五章包装与标记11第六章设计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13第七章标准与检验15第八章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17第九章保证、索赔与罚款19第十章保险22第十一章不可抗力23第十二章税费24第十三章仲裁25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26第十五章履约保证函28第十六章法定地址29合同附件目录附件一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附件二分项价格表附件三卖方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格式)附件四烟气脱硝设备交货期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3页共41页定义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合同: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设计和供应“合同设备”及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的指导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附件及设计联络会纪要,此纪要可能做出一些修正,以便确定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2.买方: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3.卖方:指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4.合同设备: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5.技术资料: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全部的技术文件。6.服务:指按合同规定所列的由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在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和验收等,直到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指导和服务及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7.现场: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8.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9.安装:指按照合同设备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图纸对设备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其中包括现场加工工作。10.末批货物: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格已达到第二章第2.1条款合同总价中第(1)项和第(2)项的98%,并且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机组临时验收前交齐。11.试运行: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12.性能保证考核试验:指按本合同附件规定而进行的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考核试验。13.临时验收: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结果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14.最终验收:按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15.保证期:临时验收证书签发后的一年期间。16.大件:重量超二十公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货物。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4页共41页17.交货地点:华能大庆热电厂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18.交货时按#1机组,#2机组分开包装后发运至买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在包装件上注明#1机组用或#2号机组用。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5页共41页第一章合同标的1.1本合同是买方为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工程(2×35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采购的烟气脱硝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包括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一切物品(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设备”)。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并应符合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还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装配、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资料),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合同附件提供,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提供。1.2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按本合同附件。1.3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其费用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1条总价第(1)项设备价格内。1.4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设计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执行。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1.5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具体规定按本合同附件。1.6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1.7在机组临时验收后,对机组进行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1.8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6页共41页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1.9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1.10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1.11卖方应负责提供设备商业运行前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1.12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合同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同时安排生产。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7页共41页第二章价格2.1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工程设计服务、备品备件、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1)设备价格(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2)备品备件(包括专用工具)价格: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3)技术指导(包括培训)服务费: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2.2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第(2)项的备品备件价格是合同设备电厂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公路运输方式)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在内。2.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2.5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第(3)项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第六章中及附件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2.6“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2.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8页共41页第三章支付与支付条件3.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方式汇入卖方的账户。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3.2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3.2.1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将合同总价第(1)、(2)项的10%,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总价第(1)、(2)项1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3.2.2合同生效3个月起,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将支付卖方合同总价第(1)、(2)项的40%,总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作为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款。1)对应本节单据2)中确定的该期付款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2)由买卖双方代表根据实际生产进度及合同执行情况,经双方代表讨论认同签字的确定该期(付款金额)及情况评价书面报告,并附有为满足本合同设备交货要求已达到的生产投料及制造进度关键环节的证明文件。3)卖方提交的已由卖方印章并经买方授权的工厂监造代表签字的生产进度付款申请书正本。3.2.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将合同总价第(1)、(2)项的40%,总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1)要支付部分的到货设备清单一份。2)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此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3)此批到货设备(100%)货值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4)应注明此批到货设备货价及支付金额(即货价4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2×35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合同第9页共41页3.2.4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性能试验进行临时验收且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均已100%交付完毕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1)、(2)项的5%,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性能试验后颁发的临时验收证明书副本一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第(1)、(2)项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3.2.5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最终验收,卖方银行开具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到期后,并且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1)、(2)项的5%,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规定,签发的合同设备第二套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副本一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第(1)、(2)项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3.2.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3)项的全部技术服务费用,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服务业发票正本一份。2)买方签发的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影印件一份。3.3删除。3.4根据本合同第六章到第九章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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