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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供需合同(临时)合同编号甲方:乙方: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授权协议号授权协议号联行行号联行行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明确自来水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天津开发区良好的用水供需秩序,保证依法、安全地使用自来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实施条款一、供水位置及设施、供水压力、供水指标、供水质量与期限1.1.1供水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水表口径______________1.2供水压力:入户水表前压力≧0.2MPa。1.3用水指标:________立方米/天(月指标按立方米/天乘以30天)。1.4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卫生饮用水标准》1.5用水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_日止。二、供水设施的建设2.1甲方根据乙方用水的需求,在市政给水接管点(入户闸)的下口为乙方建造水表井,并安装无表消防闸,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供水设施所有权及管理范围的划分3.1供水所有权:以市政给水设施接管点(入户闸)为界,接管点及其以上归属甲方,接管点以下归属乙方。3.2管理范围的划分:以水表井为界,表井及其水表由甲方管理,表井后归乙方管理。四、维修及管理.4.1水表井以上的设施(含水表井内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由甲方负责,表井内设施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4.2甲方因生产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水,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五、计量5.1甲方每月定期到乙方查表,乙方必须确认并签字,如乙方不予配合,以甲方查表数据为准。5.2如发生水表损坏,由甲方按上个月度的水量核收乙方应付水费。5.3更换水表不足一个月时,应按查表读数除以用水天数乘以30天计算当月用水量。5.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水表计量有误时,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或由提出方指定计量检定部门予以检定(必须是有中国计量授权的部门),其费用由未获支持方承担。六、费用及付款6.1在乙方用水前,应按照开发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包括:用水保证金、表井费、押金。6.2计量水费及防险准备费执行当年下发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如遇价格调整,按调整文件执行。6.3计量水费供水期间,根据下述计量方式收取:计量水费:___元人民币/立方米,超定额用水____元人民币/立方米(按计量表指数及供水指标计收)。6.6乙方延期向甲方支付水费的,每延期一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日的,违约金加倍收取;延迟超过六十日的,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本金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6.7乙方施工完毕,费用结清以后,可以向甲方申请退回施工前交纳的贴费和押金。押金退还标准:用水期间如果没有发生损坏供水设施及占压水表井的行为,押金可全部退回。退保证金标准:用水期间没有发生水费拖欠,保证金全部退回。七、违约责任7.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延误供水或停水,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按中国权威部门核定的实际损失计算。但是因非甲方的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停水除外。7.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自来水市政管网以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按中国有关权威部门核定的实际损失计算。7.3乙方拖欠甲方自来水水费按照第6.6条执行。八、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九、效力和终止9.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合同或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也未申请停止用水,本合同视为继续有效。9.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9.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补充条款:
本文标题:自来水供需合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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