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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较为完善。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消费者租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谢尔曼法》、《克雷顿法》、《帕特曼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价格、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有关商品(服务)信息披露的法规;有关商业行业正当性的法规;有关价格的法规;有关消费安全的法规;有关消费平等性的法规。如美国为保障食品安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中,美国立法已从保护生产者利益为重心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心的轨道。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遵循将消费者作为弱者予以充分保护的原则,如对生产者应负的产品责任事故做出广泛而详尽的规定,对生产者抗辩理由的严格限制等等,无疑是将立法的天平倾向了消费者一方。《产品责任法》明确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或违反担保。《产品责任法》还将“心灵创伤”纳入赔偿范围,实质上就是在消费领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在坚持产品严格责任的同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加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砝码。所有法案一经颁布实施,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法案的施行情况,以确保法案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贵阳律师事务所全文完!转载请署名,谢谢!
本文标题: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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