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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朱建华解读内容一、背景概述二、涉及的主要政策规定三、主要内容四、优惠政策五、会计处理及注意事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宁波市、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财税〔2012〕71号)试点地区开始时间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1.背景介绍•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项重大税制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市。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2.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1)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2)2009年,中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由原来的生产型,成功地转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为增值税的扩容,奠定了基础。(3)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4)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5)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6)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7)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8)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影响经济发展(1)影响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制约了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2)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产生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3)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导致无论是货物出口还是劳务出口,均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4)影响了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造成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脱节。注: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3.营改增的意义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税率档次较少,进项税额扣除充分,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处理上存在国别差异等特点,是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增值税体系。(1)实施“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一方面,试点企业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下降,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国内外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国际性跨国公司投资上海现代服务业的意愿明显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2)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在客观上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更大更广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少制造业企业利用因减税而带来的收入,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相关业务的投入力度;二是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三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供了完善的税制保障,已有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开始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效地解决了制造业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母体企业的主业得以做大做强,使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4)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通过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上海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市场需求,有效地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交通运输业税负过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考虑5.“营改增”后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上海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扩围的一般纳税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都是下降的。一个方案一个实施办法两个规定若干补充性规定“营改增”所涉及主要文件规定一个方案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一个实施办法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两个规定①《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案例1】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案例2】王某承租甲公司一车队实施运输业务,对外仍然是利用甲公司车队名称实施营业。相应的合同签订、法律责任均由甲公司承担。则,纳税义务人就是发包公司甲公司;如果,王某承包后,则以王某自己的名义对外营业,一切法律义务均由王某承担,则纳税义务人则为承包人王某。试点涉及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注: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1、征收范围-----应税服务(1+6)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运钞、汽车清障施救、高速收费、快递】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业务类型业务内容适应税目税率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交通运输11%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交通运输11%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动产租赁17%业务类型业务内容适应税目税率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随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属运输业。交通运输1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动产租赁17%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包括电梯维护、专业技能培训(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
本文标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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