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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训合同法律知识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同法•注意的十个问题:•1、什么是合同?•2、哪些人可以签订合同?•3、如何签订合同?•4、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5、合同都有效吗?•6、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7、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8、违约责任就是赔偿损失吗?•9、如何使用合同范本?•10、如何防范合同风险?一、什么是合同?•1、合同的定义:•广义:当事人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合同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几个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5)本法所称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6)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二、哪些人可以签订合同?•1、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2、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费、独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社团法人•3、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法人的分支机构三、如何签订合同•1、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要约内容要具体。•B、要约人的要约发出后,被要约人接受要约则要约结束。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到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撤销。三、如何签订合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从而愿意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三个条件:•(1)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变更,而且变更构成了实质性变更,则该承诺不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三、如何签订合同•2、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如何签订合同•3、签订合同应遵守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正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国际上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合同严守原则。又称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四、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1、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2、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表见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无效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撤销权的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后果•1、财产返还•2、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4、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财产收为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六、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1、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合同。•比如:保险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六、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2、格式条款有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格式条款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六、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某项合同有两种不同文本,一种是格式条款文本,另一种是非格式条款的文本,此时,应该适用非格式条款文本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格式合同好处•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六、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霸王合同(条款)•实际上是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予先设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中消协正在向霸王条款宣战。•霸王条款涉及的面还是很广,几乎公共服务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保险、电信、金融、铁路、商品房、教育、医疗等•比如: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寄存物丢失的赔偿。邮政快递规定:未保价的物品丢失、损坏,按邮费的两倍赔偿。(保价费5%)•如: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症状:1、2、3、4、5”。医生说大多数重病到死都不可能全部出现以上症状。]•有人发现这种保险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话,投保人肯定已经是个死人了。以重大疾病险中的肾病为例,某公司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要想获赔必须达到“双肾不可逆转的坏死”,才能够得到赔偿。而双肾都达到了不能逆转的坏死,人肯定无法存活了。七、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正如学者所说:“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除坚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有专属合同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七、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时,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然无法确定,此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则。•(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七、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八、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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