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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观看录像之••阴阳界—赵作海案调查•来自百度视频(33:23)•观看录像之••“杀人恶魔”成瑞龙变形人生真相调查•来自百度视频(26:56)•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的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公民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保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行为。•如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是指侵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行为。•如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住宅不受侵犯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主要特征:•(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如果行为直接指向的不是这类特定的客体,就不构成此类罪。有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抢劫罪等,虽然也侵犯公民的权利,但这只是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必要手段,而主要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或者说,这两种权利仅为双重客体中的次要客体。所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罪。•(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就其行为表现形式看,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等,既可以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多数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等,则只能作为的形式构成•(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例如,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章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为已满14周岁外,其余各罪均为以满16周岁。•(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还要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二、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有31个条文、37个罪名,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四)侵犯公民人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五)侵犯公民人格、名誉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七)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八)破坏民主平等、宗教信仰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九)侵犯公民婚姻家庭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卖儿童罪。第二节本章中的重点犯罪•一、故意杀人罪•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和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所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力,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对象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1.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对胎儿的伤害、杀害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2.人的死亡标准: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通说?•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杀人罪中最常见的形式,不作为则较为少见。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方法繁多,有的使用一般工具和方法,有的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危险方法。•不作为杀人必须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二)认定中的若干问题•1.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教科书的分析。•2.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注意如下例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帮助自杀。•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1)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2)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4.相约自杀。•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需要区分情况处理:•(1)双方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2)双方各自自杀,一方死亡,未死的一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3)如果是一方将他方杀人,但自己没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5.逼迫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指利用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行为。•6.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3)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例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5)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自杀的,应按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7.注意故意杀人罪中认识错误的处理。•如,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故意杀人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别•1.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要看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紧迫性,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来确定。•2.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区别。•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有的也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但必须判定所实施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凡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犯罪论处。••(四)罪数的认定•实施了刑法中的其它犯罪,同时又故意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1.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结果加重犯,仅定原罪一罪。•例如,抢劫罪。•2.转化犯。即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杀害被害人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在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4.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完毕之后,为了杀人灭口的,将原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5.法律拟制规定。•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第292条(聚众斗殴罪)中关于致人伤害、死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历年真题]•2000年卷二7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解析:ACD。•二、过失致人死亡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何种心态。前者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持希望和放任态度。•2.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1)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2)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3、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所以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责任,后者无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4、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的行为区别开来。•《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则对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出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历年真题]•2007年卷二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解析:B。•2006年卷二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解析:BCD。•2003年卷二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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