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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02期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2-30浏览次数:5876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07年10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举行。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教授为同学们做题为《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的精彩演讲。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杨东讲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周贤日博士到场评议。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亮主持。刘俊海教授讲解了公司争讼的八大裁判思维,并以前三个思维方法为核心展开讨论。第一,凡诉必立,开门立案。刘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开门立案”这一思维。一方面刘教授分析了当前公司争讼的六大特点;另一方面刘教授又列举了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此外,刘教授又针对新公司法立法中未提及“仲裁机构”作了简单论述,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的问题,不影响现实中仲裁机构对公司争讼案件的审理。第二,慎思明辨,求索规则。刘教授首先分析了法条解释中的两大问题:一是规范内容的多元化。刘教授认为商法规则的优先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外观主义”法理、“既成事实尊重主义”和“企业维持主义”。二是规范形式的复杂化。刘教授针对法院裁判实务中面临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的处理,部分规章的效力和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此外,刘教授又引入介绍了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即文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诚信解释、比较法解释和习惯解释。并且用生动具体的司法案例分别加以解说。其特有的犀利幽默的语言赢得同学们的阵阵笑声,使现场气氛达到高潮。第三,析案以理,胜败皆明。刘教授认为这种裁判思维主要有三个原则性要求:充实论证;援引法理,补缺漏洞;剖析情理,促进和谐。之后,刘教授还概括介绍了公司争讼的其他几项裁判思维:尊重自治,鼓励创新;以和为贵,注重调解;平等保护,关怀弱者;服务为本,裁判亲民;快捷高效,降低成本。在点评环节,杨东博士结合日本公司法,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了作为一名好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周贤日教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发表感想,并就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的优先权,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问题与刘教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刘教授就各裁判思维的冲突解决、企业破产重整、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互动。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摘录人:石晓倩,刘苡玮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0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系列讲座主讲人:刘俊海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评议人: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周贤日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主持人:刘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法网刊》编辑部主任时间:2007年10月24日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室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民商法前沿”论坛为庆祝成立七周年暨论坛突破三百期,我们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系列学术讲座。第三百期讲座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老师为我们带来《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与完善》的学术演讲。今天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三百零一讲,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刘俊海教授,为我们做《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的演讲。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杨东老师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周贤日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相信刘老师的演讲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次丰盛的学术大餐。下面有请刘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主讲人:我就以最通常的方式(站起来)对大家光临今天晚上的演讲表示感谢,非常感谢杨东老师与周贤日教授的捧场,以及主持人的介绍。在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之际,法制日报在上周刊登了一个专栏,关于公司裁判的调研报告,我给他们写了一个编者按,看了法院的调研报告,再结合我自己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的工作经历,以及我在相关的机构包括法院、律协讲课的感受,今天与大家探讨一下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我主要从八个方面谈这一问题:3第一:凡诉必立,开门立案的思维应当说,法院和仲裁机构是公司法重要的守护者,而公司法又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发动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公司法颁布两周年以来,受理了大量的公司争讼案件,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投资兴业、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司争讼裁判的一些新问题,甚至是一些难点问题。当前的形势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公司争讼还是连年持续攀升,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如此。昨天奚晓明院长在讲座中提出了“经济纠纷多不是坏事情”的学术观点,我非常赞同。新公司法颁布的时候我到处去“弘法”,但是东南沿海地区去的多,西北地区去的很少,正因为如此我们这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公司法的需要远远不如沿海地区。二是,公司争讼的类型全面开花,但仍然以股权诉讼为主。现在公司争讼的若干类型主要有:股东对公司提起的争讼、公司对股东提起的争讼、公司对高管提起的争讼、股东对股东提起的争讼、经营者对公司提起的争讼、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争讼,等。每一个类型里面又可以作出多种分类,我把公司对股东提起的争讼概况为二十一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东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之诉、股东要求公司给付已宣布的红利之诉、受压榨的股东请求法院责令公司分配红利之诉、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应分配剩余财产之诉、出资证明或股票交付之诉、诉请公司召开股东会之诉、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董事会决议变更或撤销之诉、监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等。另外,公司告股东的诉讼有六种情形,股东告股东的有十四种情形,公司告经营者的有三种情形,这说明公司诉讼类型全面开花。三是,法理含量较高的新型公司争讼日益凸显。很多法官认为,法理含量较高的案件往往是一些在合议庭内部产生巨大分歧的案件,往往是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着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件。大家知道,如果裁判者与裁判者对一个法律关系的梳理都有着不同的态度,这就如同两个名医对于一个病人的诊治方案有着截然相反的思路时,病人应该相信谁?会不会对医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某种质疑?如果会的话,大家又对法院和仲裁机构存何感想?治病只不过是救一个病人而已,但是如果一个公司争讼的裁判结果出现了偏差,这涉及到的可不只是一个人的利益,也不只是一个家庭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很多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在同一地区但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些相左的判决。比如股东可否请求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隐名股东能不能依据股权信托关系或者借名协议来主张自己的股东资格?公司法上讲的股东包括不包括隐名股东在内?这些方面存在不同的裁判观念,而且有一些公司争讼案件不仅仅涉及到股东,不仅仅涉及到公司的高管,还涉及到公司的债权人,涉及到职工、当地的社区以及广大的利益相关者,所以这成为当地公司争讼的社会热点新闻。四是,公司争讼的当事人多种多样,但是原告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上海高院有一个统计数字,2006年公司争讼的原告中自然人居多,共有572名,占原告总数的71.14%,法人包括其它非法人组织总共是232家,占原告总数28.86%;在被告里面自然人有424名,占被告总数的47.53%,法人共468家,占被告总数的52.47%。如何解读这个数字,任何数字背后都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可能是因为我们的经济没有健康发展,所以公司争讼的原告较多的体现为自然人,我想这有它的经济逻辑;其次,这也说明我们公司争讼各方的当事人权利意识力涨起来,他们受到了“秋菊打官司”的启发,他们要维权,当然万古不易的一个真理,就是在众多的权利主体里面真正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比如看到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果后,有的投资者为之欢呼呐喊,因为上市公司赔了他钱。但是在4上市公司背后造假的这些公司高管也是自然人,他们有没有从中遭受法律咬齿的这么一个令人心痛的痛苦呢?没有!这相当于在小羊羔身上剪一堆羊毛,然后送给小羊羔。正因为自然人在众多的权利主体中间对自己的感受和利益是最为深刻的,所以自然人作为原告为主的比例有一定合理性。大家试想,如果原告主体是以法人为主、以国有企业为主、以国资委为主,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非国有资产健康发展的战略布局就没有办法贯彻。五是,公司争讼的调解难度加大。与传统的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相比,公司争讼的调解难度明显加大,调解成功率不高。据上海高院的统计,在一审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只占11.46%,到了二审阶段调解结案的只占到1.46%。为什么二审调解率比一审还低呢?这个不难理解。这个时候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管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有的已经全面崩溃、全面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回天之力也难以弥合他们受伤的心灵;加上法律裁判依据有时候存在着不确定性,各方当事人都对自己胜诉存在侥幸心理。我曾经在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中试图调解,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周旋都没有成功,因为原告认为法律和正义站在他们这一边,被告人为他们不会败诉,双方都邀请了非常知名的律师做他们的代理人,我说你们这个猜测比在澳门赌博的赢率不会高多少,但他们认为自己百分之百都能够赢得这场诉讼,其实这个结果可能会出双方的意料。所以调解成功率不高的情况下,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司秩序,对我们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六是,当事人撤诉的比例较高。据上海高院统计,一审以裁定方式结案的192件案件中,有182件的原告经过法院准许撤诉而下达裁定,撤诉案件大多数缘于案件审理难度大,有的是缺乏法律依据。不少案件在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之后,当事人达成合意撤诉了,这意味着这个案件里面隐隐约约存在着法官劝撤的缘故。我个人认为,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有利有弊,有的案件以和为贵撤回比较好,但也有的案件的撤诉使当事人对于是非曲直的判断标准更加模糊,甚至以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更不清晰了。另外,我认为,我们的裁判者包括法官和仲裁员的能力建设还存在薄弱的环节。由于公司争讼有很多新类型的案件,裁判机构需要做一些探索性和开放性的判决,加上法官与仲裁员积累的公司法实务经验,这绝非一日之寒,所以出现了力不从心的现象。就像案件的增长比例在不同经济地区出现差异一样,不同区域的法官也感到不均衡的状态,发达地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速度可能会快一些,效率高一些;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法官觉得审理难度非常大,有时一个案件审理两年甚至三年。当然了精工出细活,我觉得就像炖肉一样,炖的时间越长肉就越香,但是有的时候如果把肉给炖没了,估计也不太好。(笑)总而言之,存在着以上一些新情况,针对这些情况首先树立的一个思维就是要凡诉必立,开门立案,彻底解决法院和仲裁机构失灵的现象。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失灵。所以我们有的时候要重新恢复市场的活力,如果市场失灵了,公司自治也失灵了,行政权也失灵了,司法权却不能失灵。如果司法权也失灵了,这个社会将会是什么样?那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采取消极立案的态度:关于股东起诉要求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案件,许多法院都没有立案
本文标题: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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