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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时间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说明(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相关说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相关说明】•1、招标发包的工程原则上:投标价=中标价=签约合同价•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对文字或计算错误予以澄清直接发包的工程,签约合同价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就该笔费用进行让利。•3、暂列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估价------必然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项目•十二、合同生效•【相关说明】•1、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也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相关说明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尊重通用合同条款基本安排为原则•1、一般约定•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通用条款】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相关说明】•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约定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文件等。•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相关说明】永久占地:永久占用的土地----红线范围内临时占地:临时占用的土地----需审批手续•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用条款】•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关说明】:•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用以调整合同履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名称和文号。•【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相关说明】•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对于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不得排除适用,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规范。•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相关说明】•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相关说明】•原则上无特别的需要,应尽量避免重新调整通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新增)•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相关说明】:•避免发包人代表权限与监理人权限冲突,并避免应授权的事项未授权。•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3.2.1项目经理:•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相关说明】•1、对于项目经理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承包人不得违法违规加以剥夺和限制。•2、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的期限应当从一次离开的天数和累计离开的天数两方面加以约定,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新增)•【相关说明】•1、项目经理不称职的情况下,发包人才享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利。•2、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项目经理不称职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并明确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5分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相关说明】•1、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不应直接介入;•2、在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将合同价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3、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的,那么发包人在向分包人承担该部分价款后,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相关说明】•如果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与监理人的授权出现交叉或授权不明,承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及订立合同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要求其予以明确,以避免影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4.4商定或确定(新增)•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相关说明】•1、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按照本条款约定就合同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需要发包人的授权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就全部的争议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2、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确定中应当附具确定详细的理由及充分的依据。•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相关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1、没有约定--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验收•2、有约定:当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该特殊标准验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新增)•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相关说明】•1、合同当事人需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并执行专用合同条款中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要求•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何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若没有专门约定,则由发包人履行此项职责。•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可以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具体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若没有专门约定,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新增)。•【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相关说明】•1、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要保证前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费用。但不得通过专用条款的约定来变更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总额•2、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的期限。承包人催告函中给予的合理期限、发包人收到催告函后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停工的期限及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7.工期和进度•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相关说明】•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情形,一般表现为发包人延迟取得施工许可证、未能按约提供施工场地、图纸或者提供的基础资料如测量基准点资料存在错误、建设资金支付不到位、延迟批复承包人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期提供等。•7.6不利物质条件(新增)•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通用条款】•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相关说明】•1、构成不利物质条件的两个标准:•(1)在客观上属于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遭遇到不利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2)在主观上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2、不包括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相关说明】•1、构成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两个标准:(1)在客观上发生了对合同履行产生实际影响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在主观上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2、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的区别。•3、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项目性质、地域特点,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历史气象资料直接约定哪些情况属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相关说明】•1、严格控制变更范围,尤其是取消工作的变更事项,不得出现由发包人自行实施或交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并同时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2、变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工程规模的变化、主体结构的变化、重大工期的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则要遵循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必要的审批及备案手续。•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通用条款中列出了变更估价三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相关说明】•当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在变更估价的约定中确定项目单价的调整方法。•【2013国标清单计价规范】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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