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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打造卓越的销售团队"训练营合同法知识人力资源部二0一四年二月22目录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总论三、分论四、实体案例分析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是在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我们在有些合同上仍能看到:依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的法律有误,因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在《合同法》实施时被废止。(一)、合同法的发展过程4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明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可操作性强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二)、合同法的特点1、平等原则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该使用私法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得采用强制命令的方式。2、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其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涉。3、公平原则包含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以及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5(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与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诚信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5、合法性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公序良俗原则指行为人的活动不翁要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遵循公共和正常合理的道德习俗。对于此条应用控制得较为严格。6(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约。8、鼓励交易原则7(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88目录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总论三、分论四、实体案例分析9合同法上所指的合同,不是指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而仅是指债权合同,也即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合同,包括买、赠与等。2、以双方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互负对价意义的债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典型单务合同主要是指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合同等。3、以双方当事人在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上,均作出相互对价性质的付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买卖、租赁、承担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是属于无偿合同。10(二)、合同的分类4、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作出,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买卖,租赁等;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音乐会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主要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与保管合同。5、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现代合同法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的做法。11(二)、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双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的内容达成合意。法律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按法律或者约定。12(三)、合同的成立——两个要件13(三)、合同的成立——要约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以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主要指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是要约的,或者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应当认定是要约。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采用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指定特殊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要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3)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4(三)、合同的成立——要约4)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15(三)、合同的成立——要约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2.1承诺的内容应当是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的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6(三)、合同的成立——承诺172.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3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的成立——承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18(四)、合同的生效19(四)、合同的生效——成立时间1、合同成立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下列情形中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手续时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当事人之间存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2、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标的须确定、可能。4)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0(四)、合同的生效——生效要件213、合同的无效: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是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合同法规定,当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时,合同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的生效——无效4、合同的撤销: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1)欺诈与胁迫;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对合同对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的误解,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给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溯及至成立时无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该期限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2(四)、合同的生效——撤销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和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及部分无法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需监护人进行追认。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3(四)、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6、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特征: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4(四)、合同的生效——法律后果合同的效力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内容上,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所得行使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即为债权和债务。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5(五)、合同的效力26(五)、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后履行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者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的担保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的担保制度有五种具体形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因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法中有具体规定,所以我们现在谈论两种形式的担保:27(六)、合同的担保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保证的设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保证的范围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一个保证合同,也可在主合同中设立一个保证条款,或者是一方保证人出具的保证函。保证人的条件:须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凡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充当保证人:1)国家机关;2)公益性事业单位;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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