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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规定1.1特殊旅客运输原则1.1.1相关定义1)残疾旅客,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2)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的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特殊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发音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血液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例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1)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等疾病和症状;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2)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限。智力障碍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情绪性精神疾病,例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如阅读障碍。3)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诸如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4)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5)被认为有损伤是指①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②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力;或③没有此定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损伤不是永久性的,如肢体残缺或视力受损。障碍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如腿部骨折。6)残疾旅客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7)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旅客。8)直接威胁——对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无法通过修改政策、惯例或程序或通过提供辅助器材或服务来消除危险。9)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10)传染性疾病——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11)合理怀疑——推理或合理判断下的不确定性。例如:乘客呼吸困难或剧痛,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12)特殊医疗救助:承运人工作人员受过培训,为飞机上发生意外医疗事件的旅客提供“意外”急救和先遣急救员救生程序,但障碍旅客所需常规医疗救助和程序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提供。13)WCHC(WHEELCHAIR—CFORCABINSEAT)轮椅:用以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其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14)WCHS(WHEELCHAIR—SFORSTEP)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15)WCHR(WHEELCHAIR—RFOR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1.1.3不适宜运输的情况1.1.3.1除另有规定外,首航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1.1.3.2以下情况被认为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1)如果认为旅客的情况构成直接威胁、或允许其登机是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的条例,则可以认定为不适宜运输的情况。2)旅客对自身、机组人员、首航员工及代理人员工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及健康状况造成直接威胁。备注:对于被认为是直接威胁的疾病,旅客可以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说明自己能够带病安全旅行以及需要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则可以运输。3)对于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海航同意运输许可,旅客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或保育箱。4)经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旅客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旅客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5)对于旅客的身体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例如旅客明显呼吸困难或表现疼痛等),首航认为旅客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安全旅行的范围。额外医疗措施是指可能需要使用机上紧急医疗设备,或者需要旅客选择经过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或者航班延误/备降时需要必要的医疗救助,或者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当承运人认为旅客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应该声明旅客是否适合乘机。医疗诊断证明书应该明确地说明旅客不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可以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旅客可以向航空公司提供有关身体状况以及预计后果的相关信息(例如是否急性病或慢性病)。一般情况下,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即表明可以成行。但如果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说明他/她可以安全旅行,但首航发现旅客身体状况与医疗诊断证明书描述明显不同,可以要求旅客再次进行医疗检查。6)对于患有传染疾病的旅客,如果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1.1.4运输文件要求1.1.4.1医疗诊断证明书1)以下情况旅客在航行中面临安全风险,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1)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2)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注:根据中国民航CCAR121.574条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目前首航飞机上没有配备专用医疗氧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首航同意并预先做出安排,首航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目的地补充氧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中美航线可以使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POC;(3)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4)32-36周乘机的孕妇;(5)存在精神障碍的旅客;(6)部分病患旅客;(7)对旅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有合理怀疑。2)医疗诊断证明书有效日期(1)一般情况下,医疗证明开具日期距离旅客航班既定起飞日期不超过10天才可视为有效。如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或步骤以防止疾病传播,证明中必须予以说明。(2)如果返程航班日期超过10天,则必须重新提供医疗证明。(3)对于担架运输或医疗用氧运输的旅客,有效《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日期距离旅客计划最初日期必须不超过10天。3)《医疗诊断证明书》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并包含“适宜乘机”字样以及开具日期,方为有效。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有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在非洲地区也可由中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医疗诊断证明书,在中国地区为中文或英文,在境外地区,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必须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并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4)如果旅客病情自开具医疗证明后显著恶化或证明书明显隐瞒疾病对其他旅客的威胁,则可以要求旅客接受额外医疗检查,要求旅客到符合资格要求的医疗机构再次进行检查。如果医疗检查显示旅客在没有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安全结束飞行,或者允许旅客登机将对其他旅客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则可以认为旅客的情况不适宜航空旅行。1.1.5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1)《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分为A类、B类、C类,由旅客申请服务时填写,是提供特殊旅客信息,售票处、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为特殊旅客实施服务的依据。《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出票联,由出票单位留存;第二联为乘机联,始发站值机部门留存;第三联为乘务-到达联,乘务员交接到达站服务部门留存。第四联为旅客联。2)《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A类》适用对象:使用轮椅旅客(WCHS、WCHR),听力障碍旅客,视力障碍旅客,语言障碍旅客,年长旅客,携带婴儿旅客,特殊餐食旅客等具有一般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3)《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B类》(无成人陪伴乘机申请书)使用对象: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无陪听力障碍旅客、无陪视力障碍旅客、无陪语言障碍旅客、无陪孕妇旅客;4)《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适用对象:担架旅客,使用轮椅旅客(WCHC),32周≤孕期<36周的孕妇旅客,在航空旅途过程需要进行医学护理而要用到某种医疗设备(如医疗氧气等)的旅客,患病或肢体病伤的旅客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5)《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由存在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在向首航直属售票处、授权售票处或值机柜台提出申请时,由旅客或其监护人代为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留存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定点存放,留存期为一年。1.1.6旅客运输声明书1)对于首航工作人员判断认为运输旅客存在风险或可能存在风险,均可以请旅客提供运输声明书。2)首航工作人员告知旅客航空运输风险,旅客使用空白纸张书写,参考填写内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对我已尽到全部提醒的义务,我对于航空运输的风险已经知悉,在XX年XX月XX日乘坐航班号为XX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任何问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要求使用空白纸张以自由格式,由旅客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手写,字迹清晰可辨认,并签字确认。旅客本人不能书写的,应由代笔人在声明中说明原因。3)此声明书不适用中美航线,对于中美航线不要求障碍旅客签署让渡或弃权或免责声明才能登机。1.1.7申请及办理手续时间限制1.1.7.1以下残疾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前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得到首航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小时前来到柜台办理乘机手续。1)旅客携带的妥善包装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电池为危险品材料);2)需要携带呼吸辅助设备以及需要呼吸辅助设备的电源的旅客;3)携带辅助动物的旅客;4)旅客同时有严重视力和听力损伤;5)使用担架运输旅客;6)使用保育箱运输旅客;7)丙类传染病旅客;8)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团体。1.1.7.2如果障碍旅客遵守预先通知和提前办理乘机手续规定,但因为航班取消等原因造成旅客改签或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原承运人尽最大可能帮助旅客获取要求的座位,但承运规则以后续承运人的规则为准。1.1.7.3如果旅客没有提前告知首航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在不延误航班为前提下首航尽力安排障碍旅客所要求的服务或设备。二.重要旅客1.定义重要旅客是指旅客的身份、职务重要或者知名度高,乘坐班机时需给予特别礼遇和照顾的旅客。2.范围2.1一类:VVIP(国家级最重要客人)和国家指定保密客人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执政党最高领导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议长及副议长、联合国秘书长、国家指定保密要客、“两会”代表乘坐的航班。2.2二类:VIP(国家级一般重要客人)省部级(含副职)党政负责人、在职军级少将(含)以上军队领导;国家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主要领导;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首席执行领导;外国政府部长(含副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的领导、外国大使和
本文标题:特殊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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