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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2010.11.06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欢迎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电话:65215160传真:65254866教师:杜华明职称:高级讲师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2010安全监管人员法律法规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欢迎您安全技术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胡锦涛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突出抓好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商场、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地要重点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主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预防能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要继续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出重拳、下狠招,彻查严处。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力度,力求取得实效。—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加强协作联动•骆琳强调指出: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不断好转的安全生产环境。•骆琳2010年11月2日说,企业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要敬畏生命、敬畏客观规律、敬畏法律、敬畏政府监管,以这“四个敬畏”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要敬畏生命,生命至上,生命无价。”骆琳当天在北京参加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时说,要把职工群众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生命同样珍贵,任何时候都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骆琳提醒与会的企业代表,要敬畏客观规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头脑发热,盲目超越安全保障能力和客观现实条件,片面追求生产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提高。•“要敬畏法律,法律既是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同时也是一把高悬的利剑。”他说,任何时候都不能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儿戏,更不能任意逾越法律法规划定的“警戒线”。•骆琳告诫企业,要敬畏政府监管。依法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企业必须把自己的生产安全活动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自觉维护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指示指令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任何时候都不要刻意逃避监管,更不可随意挑战政府安全监管权威。我国安全生产的主要制度•一、关于安全生产的几个问题—安全生产之“一二三四五”•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针•安全生产的“二”个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三”个表现•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安全生产的“五”个方面•一、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的二个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另外在加一个:服务主体•三、安全生产状况的三个表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形势严峻•四、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的事故处理五、安全生产的五个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生产的九大制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建国以来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目前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了随着安全生产实践活动的深入,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上的不断深化。《煤炭法》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安全生产的五要素:一是安全文化: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二是安全法治:即健全安全法治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三是安全责任:即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安全科技:即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五是安全投入:即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安全生产五要素的相互关系:•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法制是保障安全生产力的有力武器;•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科技是实现安全生产力的手段;•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993)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煤矿安全规程(20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工伤保险条例(2003)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7)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2009)综合性法规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200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0•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006)•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200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200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200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200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2007)•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总局令第14号(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3号(2007)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号(200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2009)•相关标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建没项目安伞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立井井筒地面预注浆效果压水试验检验方法HT/T1057—2008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58—2008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59—2008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0—2008采煤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1—2008煤矿井下电钳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2—2008煤矿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3—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AQ/T1068—2008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9—200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70—2008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AQ4205—2008重庆市颁布的行政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0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20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2010部分新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本文标题:XXXX安全监管人员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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