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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原理、合同概述本节课授课顺序•第一节合同总则体系•第二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第四节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总则体系合同法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责任订立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合同的补缺履行抗辩权合同保全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注意: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本章所指的合同,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即契约,基本意义相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为什么不沿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我国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行政合同之区分关键点】(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范围?)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呢?我的理解,它就是市场交换关系,是以市场交换为主的这些关系(它的本质就是市场交换,商品交换、劳务的提供)。由此决定民庭、行庭受案管辖范围?•所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行政管理机关,第二点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当中,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那一方,他有某种特权,可以单方面地决定合同成立,决定合同生效,决定合同解除,还可以单方面地决定追究对方的责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给予制裁等等。因此他们说根据这三条就进行划分了,符合这三条的就是行政合同。【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分析•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思考•政府采购合同•财政包干合同(4)合同关系以相对性为原则(存在例外)•所谓相对性,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1)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其可以对抗第三人。如预告登记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买卖不破租赁”。(2)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债的保全制度。•【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6年12月变更为2006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6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可知,判断是否为合同的标准是“合意(共同的意思)+权利义务(追求某种具有民法意义的后果)”。•例一: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例二: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简介】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图表:合同财产合同人身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呢?•我的理解,它就是市场交换关系,是以市场交换为主的这些关系。•什么商品的交换、劳务的提供,提供服务、中介等等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就叫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理解这一点也不能绝对,还有特殊的个别的情况它叫债权债务关系,但不是市场交换,这一点在本法规定了赠与合同。•一个人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无偿地转移自己的财产这就叫做赠与。它不是直接的市场交换关系,但是它采取了和市场交换同样的形式,赠与合同与市场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因此在本法上也作了规定。•除了赠与以外,其他的合同关系可以说都是市场交换,直接的市场交换关系,或者与市场交换密切相关的关系。•所以理解债权债务关系要把握住它的要点,它的本质就是市场交换,商品交换、劳务的提供。----主要区别于行政合同(应该由民庭还是行政庭受理),举例说明:•计划生育的合同、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合同、反腐倡廉的责任制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烟草、粮食、棉花的并购合同、重大工程合同,如三峡工程的发包合同、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事件适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第三节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因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作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并无不可。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的合同形态,以满足现实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法律应适时地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大体可归为三类:(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保镖协议(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旅游合同)。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F124例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保证例)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F374\F406(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注:对善意取得制度有什么影响?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F36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F210、定金合同等。•分析:1.赠与合同是什么合同?2.为什么大多是诺成合同?---从合同的本质思考[例]一日,甲答应无偿借给乙1万元(无息),双方说好一星期后由甲将钱交给乙。后甲反悔,不愿交付金钱。则乙能否诉请强制执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
本文标题: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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