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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合同法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特点: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首先,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其次,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代位行使的甲的权利是:甲对其儿女的请求赡养费的权利甲对其母的继承权甲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偿还货款的权利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向乙借款20万,到期未还,后来乙发现甲的弟弟丙欠甲10万元,但甲未要求丙偿还。则乙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特点: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总之,代位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如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一,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将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是必要的,但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三、撤销之诉的主体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一、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一)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二)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三、撤销之诉的主体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撤销权制度中的一大难题,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我国的司法实践仅承认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能成为撤销权标的的有()公务员甲因公负伤,但没有接受国家所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乙在路边捡到一个小孩,开始自己抚养丙与他人签订了一个买卖手枪的合同丁将其所有的一副名贵字画送给了其弟弟伤残补助金的债权专属于甲不能被撤销;乙的行为并不以债权为标的,并且为非法律行为,不能被撤销;丙所订立合同本身无效;丁无偿转让财产,可以被撤销。下列正确的表述有()甲乙做生意,甲因此赔了很多钱,甲的债权人可以撤销甲乙的行为甲将其的一副画卖给乙,乙听说甲又与丙签订买卖该画的合同,而丙是知道甲已经将画卖给乙的,乙可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欠很多人钱,一时间无法偿还,甲想与其将钱还给外人,还不如给自己的亲戚,便把所余不多的钱赠给了亲戚,甲的债权人可以撤销甲的赠与行为。甲欠很多人钱,一时间无法偿还,甲的朋友乙欠甲钱已经很久了,但一直拖着不还,甲也不想要这笔钱了,甲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乙还钱。甲做生意赔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且乙并无恶意,故不能撤销。第一买受人不能以第二个买卖合同侵害债权为由而将之撤销。依照甲乙之间的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货物,但乙迟迟未向甲支付合同约定的20万元货款,乙已经陷入履行迟延。此外,乙欠丙30万元,已经到期。乙欠丁40万元,尚未到期。经过查账,甲发现乙对戊享有100万元的到期债权,早已到期,但乙一直未行使债权。1.谁有权行使代位权?甲,丙2.行使代位权的数额分别是多少?以债权为限3.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什么?诉讼4.若在代位权诉讼中,戊向法院主张,虽然其欠乙钱,但他们存在合同,乙应当向他交付货物,而乙在履行期满后很长时间都不履行债务。则戊的主张可以对抗代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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