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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2011-02-28部门规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HJ596.1-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1部分》(ISO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二部分(HJ596.2-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2部分》(ISO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三部分(HJ596.3-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3部分》(ISO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6107.3-1993保持一致。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四部分(HJ596.4-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4部分》(ISO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6107.4-1993保持一致。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五部分(HJ596.5-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5部分》(ISO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六部分(HJ596.6-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6部分》(ISO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6107.6-2004保持一致。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水质词汇第七部分(HJ596.7-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7部分》(ISO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6107.7-2006保持一致。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HJ2001-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
本文标题: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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