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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教学重点: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及其适用条件。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在全面理解合同履行原则、规则的基础上,能够用其判断和处理合同争议。基本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注意其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涵义、特征1、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完全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和结果。注意,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无效则履行亦无效。2、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它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是一个行为的过程#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说,合同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什么,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代替。在合同法中,实际履行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二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2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yc国际大厦某商铺98万,支付违约金98万……)实际履行的例外:1、迟延履行,标的物交付对权利人已无意义;2、标的物为特定物已灭失;3、法律或合同已有特别规定。二、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适当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根据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除按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应按照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各种要素,如履行标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都应当是正确的或者适当的。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界限。三、协助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前所述,合同的履行虽然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因债权与债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就需要债权人予以协助。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则合同的履行目的就难以达到。协作履行原则贯穿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为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协作。我国《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负有通知、协助等义务。这就是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3四、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一般地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所设立的合同,其内容本身就已经充分地考虑到了各自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也就体现了经济合理原则。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详,合同的履行也会有不尽符合经济合理原则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对方的利益。在合同履行中,经济合理原则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2)债务人应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我国《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就是经济合理原则的体现。(3)选择合同履行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4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5)合同的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履行主体的,不得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百失。”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出于使合同的履行更为经济合理。五、情事变更原则1、涵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则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甚至无法实际履行,容许变更或解除合同。2、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3)、情事变更系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原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例如,出租车公司与夏利汽车公司…….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的规则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一般情况下,合同由当事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履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第三人代替履行包括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两种情况。1、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为履行主体。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或者合同的性质决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不得由第5三人代替履行。(义务通常与人身相关,绘画等艺术、代理行为等等)2、在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第三人亦为履行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指定债务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即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但是,债权人指定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的,不得因此而使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的负担。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注意两点,第一、代替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第二、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的代替,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代替。因此,代替履行的后果应由合同当事人负责。(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而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此造成债务人损失的,也应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见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二、履行标的的规则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同时,债务人按照合同标的履行还必须适当,即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性质不同,对履行标的正确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债务人以实物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的物的数量,应按法定或约定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确定。凡是约定或规定有合理差额的,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规定的幅度以内,其标的即是适当的。标的物的质量,应按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6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于履行标的,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人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无论是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如果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以某种其他标的代替合同标的履行的,债务人也可以代替履行,即代物清偿。债务人以货币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价款或报酬。同时,当事人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货币管理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价款或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价款或报酬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履行期限的规则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按确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期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则为履行期限不适当。那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履行合同即提前履行,是否允许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经债务人同意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二是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三是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四、履行地点的规则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的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标准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方式的规则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例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法等。合同的履行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要求一次性履行8的,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人也不得一次性履行。如果合同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方式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规则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涵义意义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涵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适用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在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输、仓储等双务合同9中,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首先,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否则,不能
本文标题: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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