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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郭女士是否应享受退休待遇?1953年出生的郭女士于1982年5月到山东东省某医院洗衣房干临时工至今。2008年1月,医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将原来的临时工辞退,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后重新上岗。因郭女士已到退休年龄,劳务派遣公司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问题:郭女士是否应享受退休待遇?案例二大学生暑假打工期间是否有加班费?大学生小王利用暑假期间到某酒店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20元,没有休息日。开学前双方结算工资时,小王提出节假日还应发给加班费,被酒店拒绝。问题:大学生暑假打工期间是否有加班费?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本节的主要内容一、劳动法的概念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概念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劳动法原论》的定义是:“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属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关怀的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一)劳动关系及其特征1、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从内容来看,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第二,从主体来看,这种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第三,从主体间的关系来看,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四,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种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本身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它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有的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则是由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所以将其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往往是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双方均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提供劳务。劳务使用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取得的报酬是其所提供的劳务商品的价格,通常采用一次性、即时清结的支付方式。(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不用说参与单位的相关管理。(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5、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纷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日期:2005-5-25执行日期:2005-5-25)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规章的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利用假期进行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第二节劳动法的渊源和内容本节的主要内容一、我国劳动法渊源及特点二、劳动法的内容一、我国劳动法渊源及特点(一)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五)地方人大和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常用劳动法律文件法律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2、《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3、《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4、《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5、《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6、《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7、《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8、《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常用劳动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11、29)《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9、1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3、25)常用劳动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1990、1、1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10、26)《劳动监察规定》(1993、8、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9、27)常用劳动法律文件山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10、28)《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8、22)我国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体系已经形成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二、劳动法的内容(一)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二)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五)工资及其支付的规定(六)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八)职工职业培训的规定(九)劳动保险和集体福利的规定(十)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十一)劳动监督检查的规定(十二)违法劳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是经济法的子部门。二、劳动法的作用(一)平衡和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三)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四)合理组织社会劳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案例分析郭女士是否应享受退休待遇?为什么?大学生暑假打工期间是否有加班费?案例一NBA的其他球队能否高价挖走姚明?2005年姚明与休斯敦火箭队签下了5年7600万美元的合同。假如姚明与火箭队的合同于今年6月底到期,其他球队能否以12000万美元的价格与姚明签订6年的合同?案例二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在重庆三峡库区走访移民时,为农妇熊德明的丈夫讨回打工的钱。我们应当如何评价这一旧闻?案例三某公司欲招聘一名秘书,招聘广告中要求的条件是:女性、25岁以下、1.70米以上、身材苗条、面容姣好、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对此类招聘广告从法律上应如何评价?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产生历史背景(一)资本主义初期的“劳工法规”产生的恶果(二)工人运动的发展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二、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和意义(一)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18岁以下学徒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上9点至翌日5点从事夜班劳动。(二)劳动法产生的意义从加强对工人的剥削而立法到为保护工人的利益而立法,揭开了立法史上的新篇章,对缓和阶级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三、劳动法的历史发展(一)19世纪西方劳动法的发展1、1819年、1833年英国两次修订《学徒健康与道德法》。2、英、法、德等国家的“工厂立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3、“工厂立法”的内容不断充实-----安全卫生、工人教育、职业病防治。19世纪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发展4、工会立法由绝对禁止转变为基本承认1871年英国通过的《工会法》和法国制定的《工会法》承认工人有结社的权利,工会是合法组织。5、劳动争议立法产生德国于1890年通过了《工业裁判所法》,1892年法国制定了《调解与仲裁法》,1896年英国颁布《调解法》。1894年新西兰通过了强制调解和仲裁的法案,规定调解协议或仲裁法院的判决在三年内有强制的约束力。19世纪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发展6、社会保险立法的产生德国是第一个创制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1881年11月17日发表的《黄金诏书》中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1883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人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伤害保险法》(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老年和残疾保险法》(养老金保险法)。(二)20世纪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发展1、二战前劳动法的发展情况(1)“工厂立法”有了新的发展第一,适用范围扩大第二,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第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劳动保护制度得到加强20世纪西方国家劳
本文标题:413_劳动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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