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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79期学习参考资料西安交大党委宣传部2009.12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简介2009年12月7日~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又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将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内容是什么?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商议《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确定《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由于气候变化事关人类核心利益与发展前景,因此,能否就新的国际气候体制达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协议,使得本次大会被视为自二战结束以来最为重要的国际性会议之一。早在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便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明确了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按照“巴厘路线图”,在本次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国际社会应就2012年之后的减排目标达成新协议。焦点是什么?由于发达国家中期减排目标和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转让两大实质问题困扰着气候谈判,在哥本哈根达成新的减排协议将困难重重,“巴厘路线图”所确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很可能将被迫后延。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公约》192个缔约方的代表将围绕以下议题展开激烈博弈:全球新一轮的减排目标协议、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及技术转让机制、保护森林机制的组成及完善清洁发展机制等。谁出席会议?迄今为止,已有60多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确定出席大会。我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11月26日宣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将出席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英国首相布朗、法国总统萨科齐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均表示将出席本次大会。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将出席大会。(2009年12月01日来源《中国环境报》)新闻资料: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199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4月7日,为期11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闭幕,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文件认为,现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199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次缔约方大会199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COP2,1996,78~19,日内瓦,就“柏林授权”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未获一致意见,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并向COP3报告结果。通过的其他决定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活动等。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199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199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1998年112~14,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上,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分化为3个集团,一是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国联盟(AOSIS,他们自愿承担减排目标;二是期待CDM的国家,期望以此获取外汇收入,如墨西哥、巴西和最不发达的非洲国家;三是中国和印度,坚持目前不承诺减排义务。199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5次缔约方大会199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COP5,1999,1025~115,波恩。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并就技术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协商。200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200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COP6,2000,1113~24,海牙,716~27,波恩。谈判形成欧盟—美国等—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的三足鼎立之势。美、日、加等少数发达国家执意推销“抵消排放”和“换取排放”方案,并试图以此代替减排;欧盟凭借其人口和能源等优越条件,强调履行京都协议,试图通过减排取得与美国的相对优势;中国和印度,坚持目前不承诺减排义务。2001年7月23日,在波恩会议上,日本与EU等联合通过了“没有美国参加的妥协方案”。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2001年11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该协议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使其生效铺平了道路。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2001年11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该协议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使其生效铺平了道路。200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2002年10月,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抑制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这表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宣言”重申了《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敦促工业化国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200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在二氧化碳第一排放大户美国两年前退出《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二氧化碳排放大户俄罗斯不顾许多与会代表的劝说,仍然拒绝批准其议定书,致使该议定书不能生效。然而,为了抑制气候变化,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会议通过了约20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保决议。200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来自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与会代表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10周年来取得的成就和未来面临的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项协议。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来自全世界189个国家的近万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最终达成了40多项重要决定。其中包括启动《京都议定书》新二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以进一步推动和强化各国的共同行动,切实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势头。本次大会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称为“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200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这次大会取得了2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2009年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将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将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行,为期两周。联合国气候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其前身为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峰会,地球峰会的目的是协调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国际行动。(2009年11月30日来源:中国经济网)气候大会关键字点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世界有上百个国家,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为何能坐到一起就应对气候变化进行谈判?这当然首先在于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但也不能不承认与1992年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有很大关系,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2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而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要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打个比方说,如果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园面临生存危机,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人都必须齐心协力、相互扶持来共同应对和解决危机,置身事外的人必然要受到大家的指责。“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讲“区别”责任。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因为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才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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