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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第5章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案例分析第5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对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2课程重要性和地位是工程造价专业主干和核心课程;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注册建造师及造价工程师的必考课程和内容;是建筑企业经营和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对于形成学生的核心专业能力、培养合格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具有重要意义。3本章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终止•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应用4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的特征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多方当事人之间内容: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5.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5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5章5.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5.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7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5.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当事人⒈发包人: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不允许转让合同,必须是合法继承人8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5.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形式和程序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93.数量2.标的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5.1.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2.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1.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10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5.1.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6)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7)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图纸。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11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中涉及的合同主体项目业主供应商保险公司政府银行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用户科研院所咨询公司施工单位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12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阶段合同种类合同主体决策阶段咨询合同、土地征用与拆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合同、贷款合同等业主、咨询公司、政府、土地转让方、银行实施阶段勘查合同、设计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装饰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贷款合同等业主、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承包商、担保方、保险公司、银行、科研院等运营阶段供用水、电、气合同,房屋销售合同、房屋出租合同、运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保修合同、拆除合同等。业主、供电、水、气单位、用户、物业公司等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中涉及的合同主体及种类第5章第1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13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4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15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1要约2.要约的形式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16要约撤回要约撤销发生的时间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对受要约人是否回造成损害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可能损害受要约人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允许撤回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消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1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175.2.2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条件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8到达主义生效时间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2承诺2.承诺的生效时间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销吗?迟发的承诺迟到的承诺19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撤回生效撤销要约邀请要约到达作出承诺到达合同成立生效撤回20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12000年8月,某机械厂向某电炉厂发信,联系购买一台“无芯中频感应炉”,规格2T,执行国家定价,委托供方代办托运,10月发货。电炉厂接函后,因无此种规格的电炉,即复函:电炉有售,规格1T,若有异议,请于10月1日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发货,机械厂接函后一直未作答复,电炉厂即于10月初将货出,货款15万元,运费3200元,但机械厂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提货,不予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院。问:电炉厂与机械厂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没承诺合同不成立21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2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请问:(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2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3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3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4缔约过失责任(看案例)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甲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己饮食店的全套设备出售。甲先与乙约定,要价15000元,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甲因急于将该设备卖掉,又在第二天与丙约定,愿将该设备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他。乙早有开饮食店的意愿,于是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摩托车折价卖掉,款项凑齐后于第8天前往甲家,不料该设备已在第6天被丙买走。乙要求甲赔偿自己折价卖摩托车损失的1000元,甲称自己尚未与王订立合同,拒绝赔偿。“一物二卖”造成的损失赔不赔?区别于违约责任24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4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通知、协力、保护、保密)该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行为人具有过失(故意、过失)25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4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6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产生阶段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义务前提法定之先合同义务约定之合同义务责任性质法定性:不能事先约定约定性:可事先约定责任方式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定金、违约金、继续履行、其他补救措施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4缔约过失责任27第5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5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形式2.认真审查合同双方主体资格3.严格审查合同条款285.3.1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5.3.2合同的生效要件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生效条件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29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1、具有违法性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3.3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含义2.无效合同的范围30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欠缺能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欠缺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欠缺权利)5.3.4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15.3.5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效力。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撤销权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1)存在重大误解(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2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3.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33第5章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区别名称发生的原因不同效力不同条件和程序不同无效合同根本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职权确认其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权利或能力欠缺效力没确定,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没效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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