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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的业务指导工作。其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更新、替换规划方案。(三)负责车辆采购计划、大修费用签审。(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五)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存在的重大问题。(六)参与重大辅助运输事故追查。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的主管单位,负责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的全寿命管理。其职责:(一)负责车辆技术的交流、选型、研发、经济可行性评估、试用、跟踪、评议、改造等工作。(二)负责辅助车辆定编(下达)及购置计划的提报工作。(三)负责车辆分配、调剂等管理,其中调剂管理主要为公司内部调拨(神东分公司内调拨、神东分公司和神东煤炭集团调拨)管理。(四)负责对车辆的大修、项修以及改造计划的提报、维修项目实施、验收以及监管考核。(五)负责车辆报废计划提报、鉴定。(六)负责车辆的建账管理,建立资产管理系统的车辆台账及资产编码,实现账、卡、物统一。(七)负责对公司辅助运输车辆的出车率、完好率等效能指标进行监督和考核,每季度对公司的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效能分析,并出效能分析报告。(八)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九)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外施工单位车辆的运行、检查、考核。(十)负责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十一)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及检查、考核。(十二)负责矿井车辆租赁费用结算管理。(十三)负责车辆监造管理及车辆的质量索赔。(十四)负责对非正常损坏事故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一般辅助运输车辆事故追查。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采购、验收等工作。第六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及考核。(二)负责提报用车需求计划。(三)负责车辆的台账管理,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资产、维修等相关信息。(四)负责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车辆的核算管理。(五)在机电科设置辅助运输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六)负责统计、上报车辆各项运行报表。(七)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八)负责车辆旧件修旧利废管理。(九)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及红绿灯的完善和维护等管理。(十)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管、检查及考核。(十一)负责外施工单位用车管理,外施工单位的车辆必须纳入到使用单位统一管理。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效车辆驾驶证,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司机特种操作证、入井安全许可证。第八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佩戴安全帽、自救器和人员定位仪。第九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第十条驾驶员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第十一条车辆入井前检查。(一)各单位车队安排专人进行车辆的完好检查,在车辆出车前逐台检查入井车辆的完好情况,达到完好标准发放车辆完好合格证,不完好车辆不得发证。(二)井口检身员只对车辆完好合格证、车辆外观(主要包括灯光、轮胎气压、反光镜、车辆定位仪等)、人车超员、人货混装、超宽、超载等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允许入井。第十二条入井、升井车辆规定。(一)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二)必须遵守井下安全行车警示标识标志指令。(三)必须配备2个4kg或1个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及2个阻车器。(四)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倒车报警装置及车辆定位仪。第十三条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第十四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第十五条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晰。第十六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一)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第十七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特种车辆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重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km/h。(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三)进入作业区或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特种车辆车速不超过5km/h,其它车辆车速不超过10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四)牵引故障车辆时,特种车辆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其它车辆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且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第十九条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第二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第二十一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第二十二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第二十三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第二十五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五)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六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第二十七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关闭车门、上锁并使用阻车器。(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二)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在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三)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第二十九条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三)车辆运送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措施;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五)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第三十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会车前,应提前变换灯光提示。(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的两倍以外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乘车点,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第三十一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三)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五)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七)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第三十二条车辆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第三十三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一)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二)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三)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四)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五)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六)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七)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八)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九)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十)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第三十四条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设置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各矿井要在井下行车路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维护确保完好。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分为: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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