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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对于合同诈骗,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是需要提出公诉书的,相应的,辩护方需要提出辩护词。那么,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需要写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辩护罪轻还是无罪,然后围绕一定观点,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合同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律师为维护杜明印的合法权益,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杜明印,并分别约见了该案的四个“受害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和控方出示的证据可以看出,杜明印签订的所有供货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明印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手段上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客观上也没有取得对方任何财物,杜明印租赁的建筑材料、购买的方木和模板全部用于施工的工地,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期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控方指控杜明印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此,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实为经济合同纠纷一、本案的实质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是违法的上海磊昆公司与洛阳申安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磊昆公司委托杜明印为洛宁县龙泰三标工地的负责人是真实的,杜明印为了施工的实际需求,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所有供货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杜明印按实际施工需求分批要求对方供货是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其主观目地合法,供应商也明知杜明印负责的工地确实有正当的需求,按约定供货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在履行合中,双方都不存在任何诈骗行为,租赁的钢管、购买的方本和模板全部用于龙泰三标的工地,杜明印自己也没有取得财物,杜明印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自然由磊昆公司承担,如果杜明印违反合同义务,那是违约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能把违约视为没有实际支付能力;也不能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把约定的分批供货,视为是先支付少量货款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更不能以此认为本案不是合同纠纷,而是犯罪行为。二、杨聚强、丁文柱也不认为杜明印有诈骗行为据调查,公安机关多次给“受害人”杨聚强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局去报案,但其认为是合同纠纷,不是刑事诈骗而拒绝去报案,洛宁县公安为了追究杜明印的刑事责任,亲自去洛阳找到杨聚强,并在其租赁站对杨聚强作了笔录(侦查卷第三卷27页)。据调查,公安机关还多次给丁文柱打电话让去报案,但其也不认为杜明印的行为是犯罪,而拒绝去报案,丁文柱向杜明印要账的方式选择的是上访,走的是行政调解的路子,2017年1月6日,丁文柱和老乡胡新举又到省信访局上访,结果当日下午被洛宁县信访局局长刘海军骗到他办公室后,自己不露面,结果去了6、7公安把丁文柱他们堵到刘海军办公室被迫做了笔录。如果杜明印真正是刑事诈骗,控方指控的“受害人”杨聚强、丁文柱会主动去报案的。公安局这样主动的想尽一切办法去收集杜明印的材料,充分说明了洛宁县公安机主动插手经济纠纷的事实。三、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公安部从1992年至今多次三令五申,强调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本案中,杜明印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是合同纠纷,而洛宁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使得纠纷的解决形势变得错综复杂,本来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和韦书旭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回货款或租金,而由于公安机关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民事诉讼被迫中止审理,最为重要的事,如果最终认定杜明印罪名成立,民事诉讼将被终止,货款或租金定性为脏款后只能向杜明印进行追缴,最终要回钱款的可能性将远远小于民事诉讼的结果,这样的结处理方式不可能做到案结事了,更不可能如总书记说的那样“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李克强总理说;“不是说政府有错位的问题吗?”那就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除不知公安机关也有了错位问题,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纷,不就是把市场的手抢过来错装在了自己身上了吗?第二部分杜明印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起诉书上对杜明印指控事实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从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也看不出杜明印有诈骗行为1、杜明印签订的四份合同中只有与杨聚强签订的合同用了上海磊昆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公司合同专用章(1)这枚印章,而起诉书说杜明印用上海磊昆公司合同专用章(1)分别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订了合同与客观事实不符。2、据调查,2017年6月1日杜明印与周荣武签订的还货款协议是杜明印被迫签订的,不是杜明印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明印签订的四份涉案合同中,也只有与周荣武签订了补充还款协议,而公诉机关不能以偏概全,据此认定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订的合同都是以采取支付高息、提高单价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指控的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3、公诉机关前面认定杜明印签订合同的事实和实际供货情况可知,杜明印是收货方,是买方,而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都是供货方,是卖方。作为买方的杜明印收取的永远是货物,不可能是货款或者是金钱,而蹊跷的是,控方指控杜明印分别骗取杨聚强70余万元,骗取丁文柱货款116万元,骗取周荣武货款90.56万元,骗取韦书旭84.4072万元,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情,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做法,与常理、事实相违背,事实上,杜明印既没有实际取得货物,更不可能取得货款。4、从整个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看不出杜明印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起诉书上仅出现有“骗取”、“诱骗”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的字样,但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杜明印是采用什么样的欺骗的手段、虚构了哪些事实,隐瞒了哪些真相,使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因受到欺骗而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即然控方起诉杜明印的行为的是合同诈骗,就应当重点论述和认定杜明印虚构了哪些事实,隐瞒了哪些真相,但从起诉书和卷宗材料上找不出有这方面的证据,反而可以明显看出该案是经济合同纠纷,杜明印没有及时支付货款仅仅是违约行为,因为杜明印负责的工地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签订的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杜明印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二、控方指控“杜明印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前期支付少量货款骗取材料商及租赁商履行合同,后期采取以支付高息、提高单价等方式订诱骗材料商及租赁商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该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杜明印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一)至(五)款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别针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作如下分析:(一)针对刑法224条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作以下分析1、杜明印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应由磊昆公司承担,控方认为“杜明印明知无支付能力还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杜明印尽职尽责,为了完全履行磊昆公司对洛阳申安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必然需要租赁钢管、购买方本和模板等建筑材料,其支付货款或租金的义务应由磊昆公司负责。杜明印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后果应由公司来承担,不能针对其本人作出“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法律评价。实际上,磊昆公司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即是不能按约支付货款,那也是违约的问题,不能把民法中的违约问题当作是合同诈骗罪规定中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杜明印本人有无履行能力与合同的义务承担者(磊昆公司)有无履行能力是两个责任主体,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与杜明印个人责任混为一谈。从控方提供的证据可知,一方面控方认可杜明印签订的合同是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又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算到杜明印个人的头上,显然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2、按要求分批供货是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方式,不是杜明印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手段,控方指控杜明印“前期先支付少量货款,后期采用支付高息、提高单价的方式诱骗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从侦查卷宗第三卷第79页至123页,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订的合同和确认表、出库单、入库单上可以看出,都是约定签订一个总合同,把单价或日租金确定下来,然后按实际需要分批提供货物,最后以双方认可的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可见,按需要分批供货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也是整个建筑行业施工中通常的做法。换言之,分批供货不是杜明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继续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履行合同的手段,而是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方式。整个合作过程中,杜明印没有采用任何欺骗的方法或手段骗取对方货物,从整个卷宗也找不到控方有这方面的证据,本案是标准的经济合同纠纷,因此,控方主张的杜明印以“前期先支付少量货款,后期采用支付高息等方式诱骗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杜明印是否具有刑法224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作以下分析1、杜明印不具有该款规定的逃匿行为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具体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可见,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含义是行为人携带财物或钱款一并逃跑的行为。本案卷宗中多次提到杜明印有逃匿行为,但从证据和事实上,杜明印并没有携带供应商的货物或钱款有一并逃跑的行为,2、三天联系不上债务人,就视为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让人匪夷所思。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2017年1月1日杜明印清算完洛宁龙泰工地上工人工资后,去安徽找杜甫刚了,2017年1月4日政府工作组侯少军联系不上杜明印,就以短信称5日内不到视为你逃逸。这让人匪夷所思,如果民事诉讼法中,法院通知不到被告人,就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真想不出民事诉法上存在公告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还有什么的意义。可见,杜明印根本不具有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的逃匿行为。三、主观上杜明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取得任何财物。合同诈骗罪最基本的要求是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本案中,无论是租赁的钢管还是购买的方本、模板都全部用于工地,杜明印并没有现实取得财物;杜明印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的行为,主观上杜明印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杜明印的行为不具有刑法224条规定的第一款至第五款的法律界定,因此,也不可能推定为杜明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四、控方认定的四个“受害人”也不认为杜明印骗取了他们财产起诉书一方面认定杨聚强、丁文柱是本案的“受害人”,同时又认定该两人是本案的证人(见起诉书),前后予盾,四个“受害人”中,有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的已进行了民事诉讼,其本身就表明了他们内心确信本案是经济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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