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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10关于仲裁裁决问题
关于仲裁裁决问题仲裁裁决是仲裁案件经过申请、受理、审理等环节,由仲裁庭作出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终结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确定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仲裁裁决概述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作出第三节仲裁裁决的效力第一节仲裁裁决概述一、仲裁裁决的概念二、仲裁裁决的类型一、仲裁裁决的概念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法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以及与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相关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庭遂即解散。与法院裁判相比,仲裁裁决具有以下特点:裁判对象特定化裁决作出方式多样化签名方式较为特殊保密性较强仲裁裁决类型是否到庭合意关系事实理由内容时间对席裁决缺席裁决合意裁决非合意裁决补充裁决被补充裁决附事实理由不附事实理由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最终裁决二、仲裁裁决类型(一)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对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依法出庭行使辩论权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是指在仲裁开庭时,因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裁决。(二)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作出的、用以记载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内容的裁决。其表现形式有裁决书和调解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裁决均为非合意裁决。划分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的意义在于:合意裁决有利于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化解纠纷,也有利于裁决的自觉履行。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承认合意裁决。(三)补充裁决和被补充裁决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在案件审结前就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不存在制作补充裁决的必要。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必须作出补充裁决:一是极少数情况下,由于案情复杂,仲裁员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事项遗漏,或涉及数据时出现错误;二是裁决理由模棱两可或表述不清,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对此进行解释。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庭对遗漏申请仲裁的事项未作裁决的裁决书予以补充。(四)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和不附有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这是以裁决内容是否写明事实、理由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中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及其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的裁决。由于仲裁的自治性和保密性,仲裁裁决可以不载明事实和理由,该裁决即是不附有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但该裁决仅限于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采用。(五)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对于这三类裁决,许多仲裁规则都作了规定。如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4条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仲裁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法》没有对中间裁决作出规定,只规定了先行裁决和终局裁决。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作出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二、裁决的形式和内容三、裁决书的补正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地点与方式1、裁决作出的时间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和仲裁的审理期限紧密相连。为了督促仲裁庭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理案件,尽快解决争议,确保仲裁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免收更大的损失,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了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仲裁法》对仲裁裁决期限未作规定,因此,关于裁决作出的时限问题,应以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依据。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地点与方式2、裁决作出的地点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也称仲裁地,是指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作出地,具有重大意义。裁决作出地并不必然等同于裁决签署地。仲裁庭成员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有时他们会在裁决作出地以外的地点合议签署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地不同于开庭审理地。开庭审理地点可以是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地点,即仲裁庭可选择任何合适的地点进行庭审,而裁决作出地则是固定不变的。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地点与方式3、裁决作出的方式由于组庭方式不同,裁决作出的方式也不同。如果仲裁庭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则不存在仲裁员对争议案件意见的分歧,裁决结果应以该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情况下,裁决情况就比较复杂。在作出裁决时,仲裁员之间没有意见分歧,一致通过的,裁决由全体仲裁员共同签字即可。如果意见不同,如何处理?《仲裁法》及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二、裁决的形式裁决的形式是指仲裁法规定的裁决内容的表现方式。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裁决必须是书面的;二是裁决必须经承办该案的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的内容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对仲裁案件的程序、实体争议解决的叙述。《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根据该规定,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1、首部2、正文。3、尾部。三、裁决书的补正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变更其内容,仲裁庭也不得再行审查,进行变更。但是仲裁裁决毕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如果仲裁裁决出现错误,则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在裁决书出现“瑕疵”时,就有必要对这些裁决书予以完善补救。有学者将其区分为“裁决的更正”和“裁决的补充”。裁决的更正,仅限于对仲裁裁决中因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而请求仲裁庭予以更正,其他方面的问题不允许作任何变更。裁决的补充,针对的是对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已审理完毕,但在裁决中存在遗漏,就这些漏裁事项所作的补充。裁决书的补正《仲裁法》仅规定了裁决书的补正,但从其内容看,包含了裁决的变更。该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但在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区分了裁决书的更正与补充裁决,该规则第47条规定了裁决书的更正,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第48条规定了补充裁决。第三节仲裁裁决的效力一、仲裁裁决生效的时间二、仲裁裁决的效力一、仲裁裁决生效的时间裁决生效时间是指裁决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从各国仲裁立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看,裁决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一是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我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比较而言,大多数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采“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为这有利于防止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后、送达裁决书之前出现仲裁裁决内容的变更,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稳定性。二、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我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体关系的确定力这是仲裁裁决在民事实体法上的效力的体现。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得到消解和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仲裁裁决中得以认可和确定,对同一法律关系不得再起争端。仲裁裁决的效力(二)程序上的终结力《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在程序上,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表明该仲裁案件已获法律的最终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法院也不得对此争议进行受理和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能否实现是仲裁的关键。仲裁裁决实现的途径有二:一是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二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仲裁法》第62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本文标题:10关于仲裁裁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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