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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及优惠政策刘海燕目录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补贴√二、商业银行融资三、担保机制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机制五、其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资金申请和拨付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资金申请和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资金申请和拨付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监督管理及处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典型省市合同能源管理奖励(一)上海市(二)北京市(三)黑龙江省(一)上海市2002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大力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亚药业与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签订第一个EPC示范项目。中心投资218.3万元,对新亚药业的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分享80%。改造前,新亚药业的循环水系统年耗电214.99万千瓦时。改造后三年耗电192.22万千瓦时,平均节电率达70.2%。三年共节水15万吨。三年内,中心除收回成本外,盈利100多万元。新亚药业在没有出资情况下,达到节能改造目的,获得节能设备和政府退税鼓励各种收益228.9万元。2007年,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合作协议书》,三家银行各出1亿元授信额度,为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2002年到2008年,上海市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0余个,节约标煤32万吨,减少用电负荷10.2万千瓦。易初莲花连锁超市公司与建筑科学研究院,在杨高南路店等5家分店完成节能灯管改造,亮度提高而用电量节约三分之一。杨浦区政府机关大楼全面使用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参与改造的节能优化系统,水、电、煤能耗同比都有较大幅度下降。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2008年9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出台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申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支持条件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支持标准和方式项目前期诊断费用资助: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审核程序(二)北京市2007年,北京市提出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步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2009年,北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扶持对象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标准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申请条件(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年度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一)项目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二)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三)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4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五)项目需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试点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改造项目不受第(三)款限制。节能奖励方式按项目年节能量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贷款贴息方式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二年。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区县财政局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初审后,将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三)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带以下文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项目合同原件;(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六)其他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还需报送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相关工作经费由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参考节能专业机构评估审核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安排支持资金。公共机构试点相关规定选取部分公共机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用能系统节能改造。经确定的试点公共机构采用如下方法支付合同费用:(一)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批复的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试点单位;试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节能服务机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二)在项目合同期满后,试点单位能源消耗经费下降,每年公用经费按照新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试点单位。注意事项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及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补助政策、热泵政策、供热技术改造政策、商业设施节能改造政策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2、入库节能服务机构条件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
本文标题: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及优惠政策ppt-PowerP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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