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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处罚方法第一节刑罚体系与种类概述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或者说,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将法定的刑罚方法进行排列的刑罚结构。刑罚体系的确立刑罚体系的确立,是指国家在建立刑罚体系时,如何选择刑罚种类、规定刑罚性质、设置刑罚幅度、安排刑罚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2、贯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3、体现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4、吸收先进文化和顺应发展趋势。第一节刑罚体系与种类概述刑罚种类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刑罚的不同类型。具体的刑罚方法。刑种性质内容我国的刑罚方法生命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死刑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包括金钱和财物)没收财产、罚金资格刑(权利刑/荣誉刑/名誉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些权利或一定资格剥夺政治权利非刑罚处罚(国外:保安处分)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1)赔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节主刑主刑的内涵对于各种刑罚,总体上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主刑是相对于附加刑而存在的。主刑的特点是:(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主刑既不能用来补充其他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方法。前四种为自由刑,后一种为生命刑。第二节主刑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管制的特点:(1)管制是不予关押的刑罚方法;(2)管制是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3)管制是一定期限的刑罚方法(单罪—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最高不超过3年);(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拘役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拘役的特点:(1)自由的剥夺性;(2)期限的短期性(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最高不超过1年);(3)执行的就近性;(4)待遇的优待性。第二节主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常用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一般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中执行。2.有期徒刑的特征(1)自由的剥夺性。(2)期限的有期性。单罪—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执行的专门性。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执行。(4)劳动的强制性(强制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第二节主刑无期徒刑1.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无期徒刑的特点(1)自由的剥夺性。(2)期限的无限性。无期徒刑意味着没有刑期限制,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被剥夺。所以,无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3)劳动的强制性。(4)从刑的必加性。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节主刑死刑1.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且剥夺后不可复生的价值,因此死刑是最为严厉、最为极端的刑罚方法。2.死刑的特点(1)剥夺权益的生命性。(2)严厉程度的终极性。(3)适用对象的少数性。(4)适用程序的严格性。死刑3.死刑的适用▲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和做法:对于死刑,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与制度。(1)保留死刑……(2)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上——采取“慎杀、少杀”政策;方法上——通过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1)从死刑的适用条件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总则——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标准。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则——具体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条件。刑法分则对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具体化……“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死刑(2)从死刑的适用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也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3)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程序,从死刑的适用上把好最后一关。(4)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实行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简称死缓)。死刑4.死刑的执行(1)死刑立即执行所谓死刑立即执行,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死刑命令7天内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其他方法执行。(2)死刑缓期执行▲死缓的条件:第一、罪该处死;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核准: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缓期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的意义:死缓为我国所独创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减少死刑执行的数量,客观上起到了“少杀”的作用。死刑附: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1.死刑存废之争(1)“立即废除死刑派”——主张“立即、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代表人物邱兴隆、曲新久等人)。(2)“逐步废除死刑派”——主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待条件成熟以后逐步废除死刑”——实际上是“严格限制死刑”的观点(代表人物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胡云腾等诸多学者)(3)“保留死刑派”——官方和民众(甚至有扩大死刑的想法)。2.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但是,实际上:(1)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达68个之多);(2)司法上死刑大量适用。3.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林林总总,但主要集中于:(1)死刑不公正。(2)死刑没有效用(没有效益,即对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没有威慑力)。(3)死刑非人道(违背人道主义的要求)。第三节附加刑附加刑的含义与特点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1)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2)当附加刑适用时,附加于已决定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刑法第34条——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35条: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1.罚金的概念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刑罚方法,必须与追缴、罚款区别开来。2.罚金的适用(1)罚金的适用对象:依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共有150个左右的条文规定了罚金。主要是经济、财产犯罪(贪财图利型)。(2)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3)适用数额:无限额;限额;倍比罚金。(4)罚金的执行: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第三节附加刑二、剥夺政治权利1.概念与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权利的刑罚方法。这属于资格刑/权利刑。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适用(1)适用对象: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分三种情况……(2)适用期限:四种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分四种情形。(3)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节附加刑三、没收财产1.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罚金一样都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属于财产刑。2.适用方式(1)对象:主要是贪利性犯罪和侵犯财产罪。也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2)适用方式:①并处(应当附加);②可以并处;③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择一判处。(3)适用范围:刑法第59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4)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三节附加刑四、驱逐出境1.概念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2.适用(1)对象:犯罪的外国人。(2)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处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2.特点(1)适用对象是犯罪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人,不存在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问题。(2)性质上属于非刑罚的处理形式,即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以外的处理方法。(3)适用方式的灵活性和非专属性。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由法院直接作出处理,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有的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而且,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人民法院而言,并没有专属性。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1.赔偿损失是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而由犯罪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方法。刑法上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实际上仅指单处赔偿损失的情形;并处赔偿损失属于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赔礼道歉:责令犯罪人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3.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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