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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1)1.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解析: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只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就构成既遂。本题中,甲已经实施完毕抢劫女青年钱包的行为,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既遂。虽然事后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声称开玩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所以,本题应选D。【答案】D2.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解析:误人为兽属于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3.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年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其强奸钟某的行为将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另外定罪。所以本题选D项。【答案】D5.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本题中,最重要的是认定张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可以排除法排除其他选项。值得注意的是,B项虚假理赔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该罪名的规定,这是在考察对罪名的熟悉程度。选C项。【答案】C6.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侵占罪解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情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题应选C项。【答案】C7.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解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应选AC。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8.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排除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情况,所以A项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以选B项。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选C项。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注意题干的要求是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答案】ABC9.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A.偷税罪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行贿罪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偷税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C1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A.再犯故意犯罪B.再犯过失犯罪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再犯新罪和发现的漏罪没有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要求。所以本题四项都选。【答案】ABCD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2)1.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AD项行为人都已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处于停止状态。C项丙故意杀丁,因子弹用光,没有出现丁死亡的结果而构成未遂。B项属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答案】BC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目的不同C.犯罪手段不同D.犯罪结果不同解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相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本题选CD项。【答案】CD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A.法定权利B.约定权利C.延期抗辩权D.永久抗辩权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4.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A.累犯B.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盗窃惯犯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刑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本题应选AB项。【答案】AB5.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解析:在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西周中央的最高司法官称大司寇。秦汉时,称廷尉。大理寺的长官称“卿”。【答案】C6.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A.中止犯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C.犯罪以后自首的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解析:第29条的规定,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应选BC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不选A项。7.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答: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叙明的罪状;(2)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8.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为什么?(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本题(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a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b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c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d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e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本题(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丙村对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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