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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二、合同的种类无偿合同(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划分为:有偿合同从合同(三)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四)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划分为:主合同书面合同(五)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划分为:要式合同不要式(简式)合同(六)根据订立合同所采用的形式划分为:口头合同(七)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经济合同分为:1.买卖合同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其他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订作合同加工合同修缮(修理)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10.其他合同5.供用电(水、气)合同6.仓储保管合同7.财产租赁合同8.借贷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新《合同法》中增加了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且内容十分确定的意思表达。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清楚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向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送达给受要约人才能生效。2.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双方的拘束力是不同的。(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它牵涉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的行为。3.要约的终止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实质性更改而失效。(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终止。(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行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承诺的生效时间(1)“投邮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张。指的是: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诺即告生效。(2)“到达主义”是以德国为主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指的是: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定也是采用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二、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须具备缔约能力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用自己的意思表示为自己产生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二)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财产,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实体。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委托代理人去行使。法人的订约能力不得超出法律或法人章程所规定的范围。三、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合意(Collaborate)是指当事人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Reality)是指当事人的意思与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一)错误(Mistake)错误是指当事人的认识与事实不相一致的行为。(二)诈欺(Fraud)诈欺也称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想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陷入误解或发生错误的行为。(三)胁迫(Duress)胁迫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采取某种强制手段,以使另一方产生恐惧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四、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必须合法包括两个方面,即:(一)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使的范围必须合法。五、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要求,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合法和当事人的合意等外,还需要有对价(Consideration)或约因(Cause)。(一)对价或约因的概念对价是英美法系的概念,约因是罗马法的概念,其后,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继续使用了罗马法这一概念。所谓约因,按照法国法的解释,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原因或目的。英美法系中的所谓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二)有效对价的必备条件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3.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六、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从订立合同的形式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案例:电子合同纠纷如何处理•2004年5月5日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jrsy@jrsy.com.cn)给河南原料加工厂(E-mail: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原材料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木材10吨,钢材5吨。(2)要求在5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荣发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7000元。电子邮件还对木材和钢材的大小、式样、长短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2时45分38秒,河南原料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对荣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5月6日还专门派人到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00年5月11日,河南原料加工厂将上述材料送至荣发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材料,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5月16日河南原料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请问:如何处理该电子合同纠纷?•关于格式条款(一)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绝对无效)2.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第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具体规定•《消法》规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简述合同订立的过程?•2什么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何特殊规定?复习思考题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法定条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有效合同、分类: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二、无效合同1、概念和特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特点:①违法性;②国家干预性;③不得履行性;④自始无效性。2、无效合同的种类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⑷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合同1.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特征(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①行使的主体②行使的期限(1年)•四、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思考题•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可分为:1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2不履行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合同行为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可能履行。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了双轨制体系,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四、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概念——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例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2)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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