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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广州市较大建筑施工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王景2012年5月16日引言□安全生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安全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预防和减少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败。□预防和减少事故是一个综合体系问题,其根本出路在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巩固。无意识的坚定的有意识的不坚定的参与承诺教育实施自我管理英国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按照国务院2005年1月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3)较大事故:死亡3人-10人;重伤10人-5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定义:(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类:1、“违反”类。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定为事故隐患。2、现实表现类。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1)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6)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7)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10)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1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涉及建筑安全罪名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剖析(一)海珠区2005年“7·21”较大事故2005年7月21日12时10分左右,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南边西段施工围墙外的二层高临时建筑物部分倒塌,相邻的海员宾馆北面发生部分坍塌。海珠城广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与江南西路交汇处的西南角,地处城市闹市区,建设规模为地上39层和地下5层,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亿元。此次事故发生在海珠城广场B区基坑。事发前,海员宾馆书面函告房屋发生异常,要求南谊公司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当天10时40分左右,省机施项目副经理吴建喜赶到现场,发现宾馆外墙及散水之间出现了长约20米,宽约80毫米的裂缝。11时40分左右,在省机施的强烈要求下,现场剩余施工人员已全部撤离。主要原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而造成的。具体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直接原因: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基坑局部超挖3.3米,造成原支护桩(深度-20米)变为吊脚桩;同时该基坑施工时间长达2年7个月,基坑暴露时间大大超过临时支护期限为一年的规定,致使开挖地层软化渗透水、钢构件锈蚀和锚杆(索)锚固力降低,致使基坑支护严重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基坑的岩层存在强风化软弱夹层,而且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客观上存在不利的地质结构面。3.基坑坡顶严重超载,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4.基坑变形监测资料表明,基坑南边出现过多次变形量明显增大、坑顶裂缝宽度显著增大和裂缝长度明显增长的现象。监测方虽然提供了基坑水平位移监测数据但未做分析提示,业主方知道变形数值但也未予以重视,没有及时对基坑作有效加固处理,当存在不利的外荷载作用时,就引发了失稳坍塌事故。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南谊公司(主要责任):⑴无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⑵未经招标擅自发包基坑开挖支护工程;⑶未专组织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⑷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⑸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⑹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⑺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2.设计单位承总设计院(重要责任):⑴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⑵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3.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省机施严重违法施工(重要责任)。⑴长期无证违法施工;⑵无视多次停工监管指令,继续违法施工;⑶没有根据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的基坑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4.土石方外运施工单位宏泰运输:⑴作为土石方挖运单位,无建筑业土石方挖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而非法承揽工程;⑵其联营方汤建光土石方运输队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⑶汤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机械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作业,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顶负荷超载。5.地下室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汕头建安实业(一定的管理责任):⑴无证违法施工;⑵未依法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6.基坑监测单位市设计院(重要管理责任):⑴违反监测工作规程,没有制定和落实监测工作规程和制度;对基坑监测工作缺乏统一协调,当事发前基坑南侧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时,虽然口头上告知了南谊公司观测情况,但没有书面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⑵也没有及时按合同规定告知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7.监理单位海外监理(管理责任):⑴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⑵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责任,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责任处理意见:(一)对南谊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51.7万元。(140万元加工程合同价款(11728328元)1%的罚款)(二)对宏泰运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三)对省机施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和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海外监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9万元。(五)对汕头建安实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3万元。(六)对承总设计院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七)对市设计院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同时还对上述7个单位共计20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职,3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人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项目经理罚款10万元)。引申讨论问题:1、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⑴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⑵设计单位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责任。⑶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⑷监测单位违反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广州地区建设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关于“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及处理意见”的规定。⑷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安全生产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什么?依照200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⑶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3、本案应如何定罪?⑴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梁某(南谊公司法人代表)、邵某(南谊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业主代表)、宋某(南谊公司工程部经理)、吴某(省机施项目副经理)⑵重大责任事故罪。汤某(土石方运输队主要负责人、丁某(海外监理总监代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犯罪构成(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主体,主观方面即故意或过失。)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的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都与生产有关。但它们有重大差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更加广泛,现场从事指导作业、安全质量管理和作业人员均可以构成,属于是自然人犯罪。第二、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一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此类犯罪。第三、行为方式不一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4、如何分析事故发生原因?⑴直接原因: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⑵间接原因: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主要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⑶主要原因:指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导作用的原因。它既可以是直接原因,又可以是间接原因。总结:判断主要原因最基本的原则是:谁对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谁就是主要原因。事故致因理论发展1、早期工业安全理论(事故频发倾向论)20世纪初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1939年法默提出事故频发倾向概念⑴少数人具有事故频发倾向⑵减少事故频发者就能减少事故⑶作业人员选拔就成为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2、早期工业安全理论(事故因果连锁论)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提出了工业安全理论。⑴事故发生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结果。⑵事故的起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工业事故的主要原因。⑷事故法则——1:29:300是指当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者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者故障中,必然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者重大事故。⑸事故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具有随机性。⑹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⑺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改进技术;安全教育;人员调整;奖励惩戒。⑻安全管理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有重要作用。⑼企业领导者对安全生产管理有重要影响。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预防事故的关键。⑾强有力的经济因素是促进
本文标题:广州市较大建筑施工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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