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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基础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勘察院2004年2月16日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2发包人: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工程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1.3工程规模、特征: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建筑面积43889平方米、24层(地下2层、地上22层)、地上高度98.75米。基础拟采用人工挖孔桩,结构拟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剪。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a)工程勘察任务:人工挖孔桩地基超前钻、人工挖孔桩抽芯、小应变动测、人工挖孔桩超声波检测。b)技术要求见技术规范。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31.6承接方式:投标后中标1.7预计勘察工作量:超前钻500米;桩检测项目,抽芯60米,小应变动测75根、超声波检测120米。桩检测项目为选择项目,发包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选择其他单位进行检测,此时发包方将扣除全部桩检测的费用并不给予补偿。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勘察场地。本工程勘察施工场地,是基坑施工完成后的基坑内,深约10米。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所有资料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勘察人认为资料不足需要补充时,由勘察人自行解决。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所有资料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勘察人认为资料不足需要补充时,由勘察人自行解决。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当勘察人认为需要增加资料发生费用时,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表内有单价内。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4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暂定于2004年2月20日开工(以发包方开工指令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2004年3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具体时间由发包人根据人工挖孔桩进度书面通知勘察人。由于超前钻的起始面是在人工挖孔桩成孔后的中微风化岩面上,因此,超前钻应配合人工挖孔桩的进度进行钻探,即需要超前钻的人工挖孔桩在成孔后应立即进行超前钻,并对钻孔的岩层结构、物理力学性能及时作出判断,符合技术要求的应立即封堵钻孔并允许进行桩基施工;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理。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报价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费用。合同价为玖万捌仟柒佰陆拾元人民币(98,760元),其中地基超前钻伍万肆仟元人民币(54,000元)、桩基检测肆万肆仟柒佰陆拾元人民币(44,760元)。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5地基超前钻工程为固定单价,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入岩深度计算。桩基检测工程为固定单价,按实际完成检测的项目及数量结算检测费用。发包方根据检测的需要有权确定其他检测单位,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费用将全额扣除,承包方不能以此提出任何补偿的要求。4.2.2本工程费用发包方收到勘察人成果报告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支付费用。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区域,发包人协助勘察人查清地下埋藏物。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勘察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增加,其费用包括在报价表内的单价内。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发包人给予协助,具体看守工作由勘察人负责。看守的内容应包括勘察人材料设备安全,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安全,场地变化观测等。因看守需要增加费用,勘察人在报价时包括在单价内。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6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7勘察人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费用,投标人如认为需要,将其考虑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内。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报告,主要用基础设计,发包人将把勘察人提交的报告转交给设计单位采用。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7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30%。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补偿勘察人停、窝工费用,并顺延工期。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在约定的成果完成期限后6天内完成补充勘察,以满足技术要求。其返工勘察费用、返工所需的时间由勘察人承担。补充勘察后仍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勘察费,要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8求勘察人赔偿损失等。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完成工作量结算费用。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二。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勘察费,要求勘察人赔偿损失等。6.6桩检测结果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并能通过竣工验收。桩检测结果不能通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时,检测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7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地基超前钻、桩基检测合同9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发包人、勘察人各1份;副本2份,发包人1份、勘察人1份,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发包人名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人名称: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住所:邮政编码:510663邮政编码:电话:61301043电话:传真:61301047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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